委各有关处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甬宣通〔2013〕35号)要求,现将申报2013年度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宁波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资助范围
对文化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企业;重点文化产业活动、文化产业品牌扶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重点文化企业上市及重点文化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搭建文化产业发展平台,举办、参与重大文化产业会展等活动。
申报单位以纳入到市文化发展“1235”工程的相关项目、品牌、企业和集聚区的开发与建设作为扶持重点,项目的资助与其投资规模和进度挂钩。
三、资助方式
2013年度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单户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1.贴息。积极鼓励文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开展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已取得银行贷款并付诸实施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贴息金额。贴息资金实行一次性下拨。
2.补助。对文化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在推动产业化发展方面有重要引导作用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适量的补助,补助额度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补助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确定为补助项目后下拨50%,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再下拨50%。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宁波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3.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
4、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5、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4、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七、其他事项
1、为确保申报质量,各有关处室、协会原则上推荐申报贴息类、补助类资助的单位各不超过3家。
2、请各有关处室、协会通知企业申报,并于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十二份,申报材料不予退回,见附件1)汇总后送轻工行办(江东区朝晖路17号9楼)。同时,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一并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3、申报单位的行业代码必须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国标)》(见附件2)。
4、如已向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申报的单位,不用再向我委重复申报。
5、本通知及附件可在市经信委网站通知公告栏里下载。
附件:1.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联系人:杨世兵
联系电话:56196877 13738433161
电子信箱:yshibing@163.com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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