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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鄞党[2009]1号)
甬鄞党(2009)1号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7078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现就2009年全区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9年度工业经济政策

    (一)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

    1、突出投入重点。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设备投入。对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的企业,单体设备在3万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转让等实际投入额予以补助。对引进具有先进性、带动性、示范性、关键性的国外先进成套装备及单体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后以1.5倍计算投资额,最高补助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设周期为1年。大力推进工业信息技术,对列入宁波市重点产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项建设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2、推动行业整体升级。以铸造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的治理提高、转产转移,实现行业整体升级,具体政策按鄞政办发〔2008〕112号文件执行。支持产业适度梯度转移,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区外承载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到衢州投资,对鄞州企业或自然人到衢州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6%进行奖励。实施与丽水市景宁县的百村结对项目。

    (二)做强做优工业企业

    3、加大“双五十”企业带动与示范作用。继续开展“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根据企业规模、增长速度、税收贡献率及发展潜力等情况,评选出五十家量大质优的强势企业,鼓励企业做行业龙头;评选出五十家成长性好、可以快速做大的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群体进行升级跨越。具体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4、吸引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落户鄞州。在我区新注册的5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公司),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50%且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50-1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省级以上区域总部落户我区,首期注册资金到位的奖励50万元,开始交纳税金的再奖励50万元。同时鼓励引进大市外大项目,对引进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质量,给予引荐(机构)人按实际投入1‰予以奖励,引进重点机构的引荐人给予1-10万元的奖励。

    5、加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新建的区级企业服务平台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其当年企业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的实际投资额按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新申报并被认定为区级创业支持服务平台的每家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平台的,市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20万元,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6、支持强势企业联合、兼并和重组。按照甬政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能耗大、污染重 、效率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这类企业进行重组并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优质、规模大的企业重组兼并,扩大品牌、标准、专利的规模化生产;对可能产生债务风险的企业,金融部门要主动服务,鼓励支持其它企业重组并购,并帮助争取减免不良贷款,以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对上述三类企业兼并重组,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重组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7、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梯度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不断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壮大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主体,拓展融资渠道。具体办法由区金融办另行制订与实施。

    (三)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8、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对推广应用的研发项目,效果显著的改造项目,单体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9、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用能水平和节能管理能力。通过能源审计和电平衡测试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10、加大清洁生产实施推广力度。被列入区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实施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并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每家补助10万元。其中节能、降耗、减污的中高费方案,参照节能项目给予补助。获省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1、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取得实效后,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节能单位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各补助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做多做大品牌经济

    12、继续鼓励各类品牌创建活动。对通过行政途径、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3、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培育各级标准制订的技术组织,大力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行业标准制订。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

    (五)努力保障企业资金供给

    14、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有效担保户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力度,凡在鄞州区注册并开展担保业务,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登记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担保机构,从开办费、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5、继续鼓励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参照省经贸委下发的《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切实保障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对在鄞州区注册的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对年销售1亿元以下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中小企业贷款,根据银行年底前实际新增额度的贷款月均余额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大力拓展内需市场

    16、鼓励购置区内生产的产品。区内企业使用区内生产的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终端产品(产品目录另行制定),按购置额度的3%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7、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扩大内需项目。对参加国家重大项目和政策性采购项目投标的单位,全年中标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鼓励外贸出口企业走内外并举之路。对销售额1亿元以上纯外贸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当年自主品牌内销比例达到30%以上的,最高奖励20万元。

    19、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家电下乡”项目。对进入国家“家电下乡”项目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七)附则

    上述政策的解释、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与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区委、区府确定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处于外资企业优惠享受期内的合资独资企业,不享受市技改补助区配套部分和区本级技改补助。

    二、2009年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一)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和软件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额不受50万元的限制。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经年终考核评估后择优给予支持(对同一研发机构的资助不重复计算)。

    3、继续实施“双十工程”扶持计划。每年择优确定十个涉及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和十家高新技术重点企业、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示范性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4、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根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10万元。

    5、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区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给予20%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列入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但上级未给予经费资助的,区科技经费给予国家级每家10万元、市级每家5万元的补助。

    6、实施科学技术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三等奖奖励50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2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

    7、积极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工程”建设,每年通过评审确定50家科技初创型、成长性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对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参照区“双五十”工程企业奖励办法,经过考核,给予年度政府特别奖。加强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8、改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环境。对在我区新注册建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在我区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为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发生的科技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优先列入每年50家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培育行列,并根据其成长性和生产经营场地的实际投入额或办公用房租费给予相应补助(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8〕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9、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软件集聚区建设,对软件企业引进落户、软件研发、资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照甬鄞党〔2008〕33文件规定执行。)

    (三)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

    10、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各种方式的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合作,对于双方达成的技术引进(开发)项目,经市级立项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经区级立项认定的,可按所支付的引进(开发)费用的10%-4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各类科技合作洽谈活动中达成签约的项目,根据活动的档次和地域,每项奖励1-2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并对展位进行补助。鼓励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科技合作采购洽谈活动,并按其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12、健全专利管理与保护机制。实施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评审,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资助。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资助企业境内外维权、建立专利数据库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3、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利用自主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发明专利当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当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经立项认定的,发明专利给予销售1%的奖励,实用新型给予销售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4、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对以企业为主体、并独立注册的共建创新载体,根据其筹建期间的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50%的建设经费资助。

    15、加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投入或联合建立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科技信息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科技咨询(代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平台等基础条件平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50万元。其中对行业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16、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支持各种力量兴办和参与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7〕91号文件执行。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创新环境

    17、大力引进各类高素质、高技能、紧缺急需人才。对正式引进我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协助引进单位帮助其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问题;高层次紧缺人才承担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科研项目的,根据其研发经费的实际需要,经科技部门批准后,资助一定的专项启动经费;鼓励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额度的启动资金补助;加大海外留学人才的引进力度,在国外留学生集中地区设立海外人才联络站;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每年资助科研经费15万元,对引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培养经费,给予出站后留鄞工作的博士后每人20万元补助。符合《鄞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鄞人〔2007〕19号)规定的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技师人才,由区财政发放工作生活津贴。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硕士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18、加速培养紧缺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内、外培训研修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10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每年在我区企业中选送20名左右中青年技术骨干到高校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分别资助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设立各行业的企事业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短期培训,费用较大的,一般给予不超过培训总费用20%的资助。对企事业培训基地吸收同行业对外开展培训的,适当增加资助比例。对在我区企业工作期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技师1000元、高级技师1200元的培训鉴定补助。

    19、完善现有的人才奖励制度。对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新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的人员奖励3万元,进入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2万元。新评选为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新取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奖励5万元。继续设立镇乡(街道)引进高素质人才奖,加强人才工作考核力度。

    20、鼓励人才中介机构落户我区。对落户我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每家5-10万元的落户补助;对在我区注册纳税且当年实缴税额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给予每人1000-20000元不等的补助;人才中介机构为企业制定人才规划,进行人力资源培训等,活动开展良好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给予一定补助。

    21、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柔性引进力度。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按规定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居民在子女就学、职称申报等方面同等待遇;柔性引进人才与单位签定协议的,根据其在我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助。

    22、深化与高校智力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在智力项目、顾问聘请、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对于企业在技术或管理上聘请高校专家做为顾问且产生实际效果的,经人事部门考核认定后,由区财政适当补助给企业发放高校专家顾问费;企业引进合作高校人才,且人才在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硕士研究生1万元/名、博士研究生2万元/名的补助;企业和高校签定培训协议的,实施后,经人事部门认定,最多给予培训经费20%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完善我区研究生暑期实践活动工作,同重点高校建立研究生实习基地,拓展研究生实习的深入和广度,对来我区企业实习的高学历人才,每月给予博士1200元、硕士800元的实习补助费,由区人事局按月发放;对来我区企业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研究生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导师,一年内实际工作在1个月以上,并完成研究计划目标或取得成果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七)附则

    上述政策的解释、考核、实施由区科技局、人事局负责。

    三、2009年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外资政策

    1、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大项目。继续实行千万美元以上大项目评估制度。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导向,投资密度在20万美元/亩以上,当年新批注册资本千万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密度达到25万美元/亩以上的,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该政策享受对象为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区块。

    2、鼓励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落户。每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落户鄞州区且当年首期资金到位的,给予企业奖励30-50万元。区内现有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嫁接的,则给予区内现有企业奖励30-50万元。

    上述项目在批准的第二年到位的外资,按以上标准减半奖励。民外嫁接、增资扩股、租赁厂房的外资项目,不再享受大项目补助政策。

    3、民营企业通过外资嫁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资的,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企业5万元。

    4、通过租赁厂房新设立且当年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承租方5万元。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承租方10万元。

    5、设立标准厂房招商专项经费,用于整合全区标准厂房资源,统一策划宣传,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6、设立委托招商专项经费,对通过委托招商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质量给予引荐机构(人)不超过实到外资5‰的奖励。

    7、享受“一企一策”的大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外贸政策

    8、鼓励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等进口。对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重点行业设备的进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对进口资源性原材料的每美元奖励0.02元。当年进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包括新增企业)每新增1美元奖励0.01元,每家最高奖励额度200万元。

    9、加快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汽车零部件、工业整机、大型家电和品牌产品出口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新增出口企业出口上述产品,每美元奖励0.015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度50万元。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包括新增企业)每新增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每家最高奖励额度200万元。

    10、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规模和增长速度,评选十家实力型外贸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11、推进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注册商标,在港澳地区注册的每件补助0.5万元;逐国注册的每件补助1.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助3万元。鼓励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名牌,对被新评为区、市、省、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2、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根据展会的不同国别和市场给予0.5-2万元的补助。支持产品附加值高、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参加能充分展示企业品牌形象的国外知名展会,并对四个以上摊位的特装、精装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20万元。安排展会工作经费80万元,用于组织各类展览活动。

    13、防范出口风险。各类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年度进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50万元。外贸企业应对贸易壁垒支出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额度20万元。对积极向企业提供贸易、技术壁垒等信息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4、鼓励外贸公司开展出口业务。对经营性外贸公司,其实缴水利基金、印花税区可得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15、提高外贸企业研发能力。外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或为其他外贸企业提供检测和设计服务的而新设立的研发机构,每家奖励3万元。

    16、加强外经贸企业公共服务。对参加市、区两级外贸培训的人员,给予50%的费用补助。建立整合区外经贸服务网站,为企业提供预警,发布政策信息等,给予30万元网站建设及工作经费。

    (三)外经政策

    17、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和获外经权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落户在区内的外国机构(办事处)奖励1万元;对在境外开展带料加工及生产的企业,中方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奖励人民币10万元;经批准在境外注册,境外带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开发境外资源及在境外设立重点贸易中心(市场)的,中方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4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18、鼓励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及援外工程营业额按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1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新增每美元奖励0.02元。

    19、设立“走出去”扶持经费。对企业在境外的投议标、履约、预付款的保函费用给予1-2万补助;对在境外实施实业性投资和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国内投保的保险费用、境外外派人员安全保险费用支付额的40%给予补助。对参加境外机构年检、年报成绩优秀的企业给予1-2万奖励。

    20、设立“走出去”促进经费。为我区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投资信息、可行性论证、重点课题研究,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给予2-5万奖励;参加跨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有组织地参加境外投资考察的给予1-2万的费用补助;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和促进工作网络体系。

    (四)附则

    上述政策的解释、考核和实施由区外经贸局负责。本政策如遇上级政策变动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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