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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09〕216号)
鄞政办发(2009)216号号
发布于 2010/11/18 0:00:00 点击量: 5940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58号)精神,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造企业为突破口,发挥大企业在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第二产业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国际贸易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制造企业主导业务做大做强、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推动我区经济向三次产业协调带动转变。

   
二、重要意义

    推进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深入实施“竞争力提升”行动纲领的重要举措,是加速经济转型发展升级的重要方式;是优化产业结构、破解企业发展难题的有效途径,是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现实需要。推进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加快提升制造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实现税收可持续增长,提高地方可用财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原则

   
(一)依法推进、创新推动的原则。要依法行政,避免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积极调研,创新企业分离发展的模式;研究制订推动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努力建立高效率的扶持工作机制。

   
(二)企业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应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用合理的政策引导企业进行分离。

   
(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创业中心)和企业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分阶段、分行业逐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

   
(四)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根据产业集聚情况,优先扶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发展。培育有示范作用的典型企业,带动相关企业的分离发展工作。

   
四、重点领域

   
立足于我区产业集聚度较高的比较优势,着力于工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积极鼓励制造企业将产业链中营销、采购、物流等高附加值环节做大,使分离出来的企业成为独立运转的专业服务公司,在为母体企业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一)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设计院所组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等功能的服务业企业。

   
(二)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国际贸易服务企业。依托“两港”和我区已设立海关办事处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分离成立进出口贸易服务公司。在做好企业所需原材料、设备进口和产品出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品牌优势,发展第三方贸易。

   
(三)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企业。充分利用我区区位优势,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等资产组建独立的物流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物流效率,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培育和壮大。

   
(四)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企业。充分盘活闲置的土地、厂房等资源,引入培育研发设计、文化传媒、咨询策划等设计创意产业,鼓励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向工业设计与创新街区等都市产业区域集聚。

   
(五)制造企业分离发展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修、后勤物业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功能分离,整合组建可以面向社会的专业服务企业。

   
五、扶持政策

   
(一)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产业、国际贸易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纳税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水利基金和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二)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按区、镇乡(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以补助形式返还分离主体企业。

   
(三)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力部分的50%,按区、镇乡(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以补助形式返还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四)制造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科技信息、软件产业发展等相关政扶持政策。

   
(五)鼓励和支持分离发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市级科技型企业。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化服务等高新领域的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宁波市级科技型企业,对经认定的宁波市级科技型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按区、镇乡(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给予50%的奖励。

   
(六)放宽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降低对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可以降到3万元人民币。

   
(七)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实缴税费等可以合并计入到原制造企业,享受工业科技有关扶持政策。

   
(八)以上扶持政策与原区已出台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企业可按从高原则选择,但不得重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创业中心)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真正把推进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推动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扶持政策的落实;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做好涉税政策的落实、宣传、辅导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强相互衔接沟通;发改、经发、外经贸、贸易(粮食)等部门要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与产业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调控、项目引进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加强相关协调服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分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统计部门要负责做好分离后企业数据统计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及扶持政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指导、确定试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原则及推进的重点领域,实行分类指导,并按照企业分离发展现状及企业意向,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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