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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09〕67号)
慈政发(2009)67号号
发布于 2010/11/25 0:00:00 点击量: 794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总体要求,顺应与宁波大市医疗保险接轨的趋势,切实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慈政发〔2006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医疗费补偿标准

  门诊医疗费补偿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调整和提高门诊医保有效费用补偿待遇,在医保年度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先由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进入门诊补偿起付线。门诊补偿起付线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超过门诊补偿起付线的医保有效医疗费(最高额度为1600元),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余由个人自理。

  同时,参保人员在年度内跨越年龄段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其门诊医疗费累计自负额度未超出新年龄段或退休人员门诊补偿起付线的,按新年龄段或退休人员门诊补偿起付线标准执行;已超过规定额度的,超过部分不再重新处理。

  门诊医疗费补偿,限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卫生院或卫生服务中心,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升格为二级及以上资质,住院起付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降低乙类药品个人承担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需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承担比例由原来的5%下调至3%

  四、调整异地(省外)或转省外就医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范围

  参保人员在异地(省外)或转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时,对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适用范围作相应调整,参保人员按就医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执行。其中: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未列入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且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参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适用范围规定执行。但对医保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仍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扩大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可以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按规定应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六、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将血友病治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对特殊病种治疗项目中的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具体范围,在原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特殊病种治疗实行专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具体目录和有关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另行制订。

  七、调整缴费年限不足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费用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20106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基数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20106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在201061日后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八、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

  按照“不增加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支出,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重症患者个人负担”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

  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的对象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在医保年度内符合住院医疗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规定额度的人员。

  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的医疗费是指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费和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重大疾病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后,下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部分。

  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指特殊病种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

  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指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已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其已抵扣部分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所需经费由医保统筹基金列支。

  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标准: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符合上述综合减负范围的医疗费,4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2万元以上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承担。

  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按医保年度每年办理一次,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负责受理综合减负申报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81日起执行。《实施意见》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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