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2010〕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部分企业工资支付报备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
海曙区部分企业工资支付报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租用经营场地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处置少数企业拖欠工资的通知》(甬政发〔2008〕1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曙行政区域内社保和税务关系在海曙区的租用经营场地从事餐饮服务、娱乐服务、无资质装潢以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包括雇工在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餐饮服务企业是指:餐馆、快餐店、咖啡店等企业。
本办法中的娱乐服务企业是指:酒吧、KTV、歌舞厅以及美容美发、健身、足浴等企业。
本办法中的无资质装潢业企业是指无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潢企业。
本办法中的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是指近三年来累计发生两次以上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执行工资支付报备的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本办法于次月二十五日前向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上月职工工资清单。
第四条 辖区内新成立的应当执行工资支付报备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纳入企业工资支付报备名单。
第五条 执行工资支付报备的企业在注销、闭歇、吊销、停业后一个月内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劳动监察机构报送注销、闭歇、吊销、停业有关事项,两个月后无拖欠工资纠纷的,由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删除该企业工资支付报备名单。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协调全区部分企业工资支付报备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工资支付报备工作,指导和督促街道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做好有关法律规范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区工商部门应当按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相关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
第九条 区贸易、文广、建设、地税、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部分企业工资支付报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责任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健全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对工资支付报备企业建立监管网络体系和工商企业信用评估平台,对曾经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工资支付报备工作的重点监控对象;对工资支付报备企业的工资清单进行汇总、分析、检查,并建立工资支付报备台账。
第十一条 为执行工资支付报备企业提供经营场地的出租方,发现所租用场地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二条 应执行工资支付报备的企业不按照本办法执行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每年11月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企业工资支付报备工作进行督查,对相关工作落实不力,发生恶意欠薪逃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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