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核定,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县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2%,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核定,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县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2%,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