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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宁政发〔2009〕3号)
宁政发(2009)3号号
发布于 2010/12/29 0:00:00 点击量: 6095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核定,决定从200911日起对参加我县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2%,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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