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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2010〕11号)
镇政办(2010)11号号
发布于 2011/1/6 0:00:00 点击量: 567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
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镇区委〔2010〕21号)文件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并列入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技术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先进性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其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单体设备在1万元以上)给予4%以内的分档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技术改造政策重点向大企业大集团、创新成长型企业、两创示范企业、产业基地龙头企业倾斜,并保持对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和市级及以上自主品牌项目)、重点产业创新提升项目(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和区内省级及以上品牌企业配套项目)倾斜。

2.鼓励实施总部经济。鼓励工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选择若干在区内注册,具有总部经济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总部经济培育计划,鼓励企业组建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加大对外投资或控股力度。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8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对企业在总部大楼建设、集团公司组建等重大转型措施实行“一企一策”。

3.鼓励企业重组并购。企业在重组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部分外,本区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返回。

4.继续实施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区属工业企业,土地亩均缴纳税金在8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土地亩均缴纳税金在11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80%给予奖励。

5.继续推进与衢州市的资源与产业合作。一是对到衢投资的我区企业(或自然人),经认定,按其对衢实际投资额的2%(市、区两级合计,下同)给予奖励;其中,对实施“腾笼换鸟”、“退二进三”和规划拆迁的企业,按其对衢实际投资额的3%以内给予奖励。二是鼓励引荐区外项目对衢投资。引荐人介绍区外投资方(含区外自然人)到衢投资、项目投资列入我区计划的,经认定,按其对衢实际投资额,给予区外投资方2%的奖励;并给予项目引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加大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园区转型升级

6.实施优先保障战略。对在产业基地内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技术水平先进、产出效益良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优质项目,在土地、资金、水、电、汽等要素供给方面优先保障。对符合新兴产业目录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定向招拍挂。产业基地内企业实施的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区发改、科技、外经贸等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

7.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推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企业节地挖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对低效厂房进行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的,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加收土地价款,各项应缴规费除上交上级部分以外,给予减免或返还。

8.鼓励实施“低产田改造”。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适合开展改造提升的 “低产田”企业,通过无地技术改造、合资合作、转变经营方式等途径提高产出水平,并完成年度改造计划,经认定,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环比增长不低于区财政收入增长率)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给予奖励。企业享受“低产田”改造政策最多不超过三年。

9.推进基地公共服务。鼓励在基地内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展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为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其条件建设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产业基地经验收合格的,给予组织或参与创建的最高2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推进。

三、开展梯队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0.支持初创期和创新成长型企业发展。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市场前景且符合条件的初创期企业,优先推荐银行和担保机构。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提供1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贷款,并给予每家企业政策性贷款额度3%以内的贴息奖励;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提供1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担保,并给予每家企业政策性担保年日平均责任余额2%以内的担保补助。企业享受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政策最长不超过三年。

在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对创新性、成长性好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银行和担保机构。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中,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提供3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贷款,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提供5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贷款,并给予每家企业政策性贷款额度3%以内的贴息奖励;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中,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提供3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担保,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提供5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担保,并给予每家企业政策性担保年日平均责任余额 2%以内的担保补助。企业享受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政策最长不超过三年。

11.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的企业作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对象,对首次年销售收入上台阶企业给予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5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2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1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首次奖励后,又达到高一档目标的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对每家大企业大集团制定年度培育计划,完成年度培育计划的,经认定,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6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对销售收入上台阶企业,经认定,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1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6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积极推行大企业大集团精细化管理,积极引入智囊外力,制定大企业大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鼓励企业自行引进智囊,开展规划、管理等咨询服务,经认定,按投入额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2.对列入初创期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大企业大集团等梯队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每年公布一次企业名单。2009年梯队企业继续享受本政策。

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产业梯度转移

13.加大大项目引进力度。加大对央企、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的招商力度,对引进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项目引荐机构和个人按“一企一策”给予工作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加大对闲置厂房的招商力度。经认定,对租用闲置厂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租用厂房3年的房租,且不超过30万元。

15.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展销会。参加上级政府主办的各类展销会,经认定,给予100%的展位费奖励。参加区政府或部门组织的其它国内展销会,经认定,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以内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鼓励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16.鼓励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每年选择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产品有一定赢利空间的50家左右中小企业,为企业提供3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担保,并给予每家企业政策性担保年日平均责任余额2%以内的担保补助。

17.继续实施担保奖励制度。区内担保公司对区内企业实施担保的,按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内给予奖励;属政策性贷款担保的,奖励比例再上浮1个百分点;对区内企业实施诉讼保全的,按诉讼保全额责任余额的5‰给予奖励。区内担保公司享受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18.继续实施担保代偿制度。经认定,列入政策性贷款担保企业,当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发生实际损失并经法院裁定后,经人民银行开发区支行、宁波银监局开发区办事处、区金融办确认,给予贷款担保本金实际损失部分20%的补偿,单笔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积极探索再担保业务运作办法。

19.继续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区政府扶持发展名录,并经确认的企业,当金融机构为以上企业提供的贷款发生实际损失并经法院裁定后,经人民银行开发区支行、宁波银监局开发区办事处、区金融办确认,给予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部分10%以内的补偿。

六、加大节能降耗力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20.鼓励实施节能项目。对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节能效果明显,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50-100吨标煤、100-200吨标煤、200-500吨标煤、500-1000吨标煤、1000吨以上标煤,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对清洁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其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4%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项目,经认定,按其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给予6%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节能计量系统改造项目,经认定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择优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6%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1.鼓励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研发、生产、销售高效节能产品,经认定,一次性分档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奖励。对当年列入《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企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22.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基地(企业)和绿色企业,经认定,给予市级5万元、省级及以上10万元的奖励。制订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通过论证的,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达到双优等级的,奖励20万元。中高费方案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给予关键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6%以内的奖励。给予审核辅导费50%的奖励,奖励辅导费每家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七、提升企业综合素质,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发展

23.鼓励企业开展素质培育。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者和专业技能岗位员工作的培训工作。对组织开展企业培训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培训计划,加大对企业总经理、营销主管、财务主管等人员培训力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4.鼓励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工业企业的服务作用,对区级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服务,会员单位达到一定规模、运转正常的,且促进本行业发展作用显著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以内的运行经费补助。

25.加强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培育。对注册在镇海区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自入驻之日起,当年度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八、实施年度奖项评选,营造企业发展氛围

26.对“纳税十强企业”给予奖励。按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排名,评选出纳税十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一定额度的奖励。

27.实施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按企业销售增长速度、税收贡献、亩均产出、转型措施等4个方面综合评选出转型升级十佳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一定额度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28.实施节能考核奖励。年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的,按完成和超额完成等次,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九、附则

29.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

30.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31.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不得多头申报。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32.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如按政策可同时享受上级补助奖励(含区级配套部分)和区级补助奖励的,区财政按从高原则兑付补助奖励资金,其中,上级政策的区实际配套额,以按区级政策标准计算的补助奖励额为上限。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33.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4.享受原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原有关政策继续执行,但按中央、市对区调整后的财政体体制结算。

35.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36.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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