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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2010〕12号)
镇政办(2010)12号号
发布于 2011/1/7 0:00:00 点击量: 686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镇区委〔201021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对新引进的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服务业办)认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二(一)3款、4款享受。

(二)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交易发展及物流信息化发展,对在我区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20%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物流企业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全国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新评为(含新引进)3A4A5A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鼓励发展现代商贸业

(一)鼓励新办大型商贸企业

1.新办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40%3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奖励。

2.新办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50%4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5%予以奖励。

3.新办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60%5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

4.新办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含)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企业开办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70%6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

5.对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区内重点商贸企业(重点服务机构),其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70%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品牌商贸业。新引进品牌商贸零售企业,注册在我区、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照其营业面积或投资额(设备、装修等),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奖励,即营业面积500平米以上(或投资额100万以上),按60%奖励;营业面积1000平米以上(或投资额200万以上),按70%奖励;营业面积2000平米以上(或投资额400万以上),按80%奖励。

(三)鼓励健全商贸业功能

1.鼓励创建商业示范社区。对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工程,开展市级以上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社区,在取得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取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奖励20万元。

2.发展专业特色街。各镇、街道新建专业特色街(街长100以上,门店总数50家以上,开店率80%以上,有明显街标),被评为市级特色商业街的,一次性奖励承办单位20万元。

3.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对家政服务企业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且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发展现代中介服务业。凡新办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培训咨询、货代船代等中介服务业机构(创E慧谷范围内企业除外),年纳税额(主体税种)在10万元以上,自企业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5.鼓励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对积极开展行业服务,促进本行业发展作用显著的;以及对新组建的区级行业协会,会员达到一定规模,运转正常,经服务业办认定,给予10万元以内的运行经费补助。

6.鼓励兴办便民早餐工程。对经营面积80平米以上、且经营时间满一年,当年经认定被授牌为“便民早点示范店”的连锁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一次性补贴2万元(其中由所属镇、街道补贴1万元)。

7.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经营。对新办连锁超市,且在我区注册纳税,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6000平米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80%予以奖励。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开展午餐配送,被评定为宁波市午餐配送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8.鼓励连锁超市在我区各行政村开设符合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求的农村便利店,每开设一家(空白村),经验收合格,给予承办企业(含区外)2万元奖励。

9.鼓励菜市场提升品质。对菜场内肉品经营户安装肉品质量IC卡网络追溯系统并投用的,给予3500元奖励(首次投用奖励2000元,验收合格后再奖励1500元)。

10.鼓励区内“菜篮子”示范企业创品牌、上档次。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菜篮子”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零售、批发菜市场,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区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通过市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市级评比达到四星级的屠宰场,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为保障市场供应,有计划的配置菜篮子工程绿色通道车,每购置一辆新车奖励4万元。

三、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和商务楼宇经济

(一)引进区外总部型商贸企业,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区内商贸企业优化公司组织机构发展本土总部,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0%以上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奖励;增长20%以上部分,给予75%奖励。

(二)鼓励发展楼宇经济

1.支持投资经营商务楼宇。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纯商务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品质商务楼宇,且自主持有30%以上商务建筑面积产权并自用的楼宇开发企业,其物业出租收益缴纳的税收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

1)对入驻商务楼宇、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区财政给予连续3年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每平方米每年补助30元。

2)对新注册镇海区企业入驻商务楼宇,纳税规模在20万元以上,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3)区内老企业入驻商务楼宇,纳税规模在40万元以上,在确保原有实缴税收存量环比递增10%以上前提下,新增部分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4)对购买并进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三)鼓励发展商业综合体。对商业面积1万平米以上,且自主拥有4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业定位明确、业态丰富的,其投用后经区服务业办认定,其物业出租收益缴纳的税收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四)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因势利导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集聚基地、现代商贸集聚基地、旅游休闲集聚基地、科技孵化集聚基地、文化创意集聚基地等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被市政府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8109号),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落户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的企业,按照《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执行。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一)支持企业拓展重点内需市场

对在市政府举办的“宁波周”活动中入驻宁波名牌直销中心的企业,给予装修费补助(按实结算,最高不超过6万元),物流费每家1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1.对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2.对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以补助形式返还分离主体企业。

3.允许城区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企业转产条件下,经政府批准,按政策规定,由企业按现时点同地段土地评估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后,实行就地“退二进三”(开发住宅房地产及其他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商务房地产除外)。

五、鼓励发展航运业

(一)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和区外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注册运力在10000吨以下部分奖励40/吨,10000吨以上部分奖励60/吨;对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二)鼓励我区现有航运企业加快运力发展,对新增运力奖励40/吨,对新增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三)对在我区注册、新引进的航运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奖励:

1.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2.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按上年(投产之日起的最高年份)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80%予以奖励(超基数50万元以下的奖励60%;超基数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7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奖励80%)。

(四)三年政策享受到期航运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按上年(投产之日起的最高年份)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六、鼓励发展旅游业

(一)全国30强国际旅行社在我区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分社),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全国百强旅行社总部在我区注册落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旅游企业品牌创建

1.旅游区(点)评上国家3A级的奖励20万元,4A级的奖励40万元、5A级的奖励80万元;

2.旅游饭店评为国家二星级的奖励5万元、三星级的奖励10万元、四星级的奖励20万元、五星级的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开发旅游特色商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对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区、市、省、国家“优秀旅游商品”称号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

(四)大力开展省“十百千”工程创建。区内各镇(街道)评上100个浙江省旅游强镇(街道)奖励20万元,行政村评上1000个浙江省特色旅游村奖励5万元。

(五)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有一定档次的乡村旅游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点及区级星级农家乐旅游点等称号,并对创建成功的旅游点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依据DB33/T5892005)(省最高级)奖励5万元,二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3万元,一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1万元。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奖励8万元。评为区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依据DB330211/T0172006)奖励1万元。同一村或点同时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就高奖励。

(六)完善景区旅游配套设施。鼓励旅游景区引进经济型旅游度假酒店、品牌连锁酒店,每引进一家床位100个以上,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3万元;每引进一家床位200个以上的,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5万元。

(七)鼓励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各旅游企业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的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奖励,获市级荣誉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区级荣誉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七、鼓励发展各类重点专业市场

(一)金属园区

1.2008年12月31入驻的企业按照《镇海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年12月20执行;2009年1月1后入的生产型企业不再享受市场优惠政策。

2.鼓励入园企业从生产型转为贸易型企业,对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和引进先进加工设备的工贸复合型企业(引进先进加工设备情况需认定;贸易型企业和工贸复合型企业包括新引进),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70%予以奖励,到期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50%予以奖励。

(二)货运市场

对货运市场新老企业,从201011,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三)煤炭市场

1.2007年12月31搬迁入驻企业,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12月4)执行即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至2010年底。到期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2008年1月1新引进入驻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到期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其它专业市场

经区服务业办认定的其它重点专业市场享受如下政策:

新入驻企业,从进场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70%60%予以奖励;到期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五)各专业市场进场企业(含航运企业)水利基金奖励政策

1.已享受三年缓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从2010年起按税务部门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企业实际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六)进场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要与专业市场相对应,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要占总营业额的90%(含)以上。

八、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上规模、提档次

(一)鼓励专业市场(进场企业)做大做强

1.各类专业市场当年被评定为省二星级市场(或市级重点市场)、省三星级市场、省四星级市场(或省重点市场)、省五星级市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重点专业市场交易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同比增幅在15%以上,且市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市场主办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3.对进驻相关市场的上规模企业,年销售额(其中主营业务须达80%以上)和年缴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液化市场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煤炭市场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400万元以上;钢材市场、厚恒物资城、有色金属市场、通和物资城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二)鼓励各商贸企业争先创优。各商贸企业被评为省级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百货商店新取得国家铜鼎级、银鼎级、金鼎级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6000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通过国家达标验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餐饮企业被全国等级酒店评委会评为三钻、四钻、五钻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被评为国家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实施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土地亩均应缴税金在8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土地亩均应缴税金在11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80%给予奖励。

对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照销售额、纳税额情况,每年度分行业(批零贸易、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专业餐饮、汽车4S店、航运物流等)评选“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奖”10-15家(评选办法另行制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一定额度奖励。

九、附则

(一)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

(二)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不得多头申报。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四)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如按政策可同时享受上级补助奖励(含区级配套部分)和区级补助奖励的,区财政按从高原则兑付补助奖励资金,其中,上级政策的区实际配套额,以按区级政策标准计算的补助奖励额为上限。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五)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六)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七)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的大型服务业机构和重点商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八)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非正常情况下,经营期未满5年的,其享受的政策奖励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予以全额追缴。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企业,取消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细则自20101120101231有效。此前已出台的《关于印发镇海新城核心区商务楼宇招商办法的通知》(镇区委办〔200918号)继续有效,其它涉及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细则)文件停止执行。

(十)本《细则》自20101120101231有效,由区服务业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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