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镇区委〔2010〕21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对新引进的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服务业办)认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二(一)3款、4款享受。
(二)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交易发展及物流信息化发展,对在我区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20%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物流企业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全国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新评为(含新引进)
二、鼓励发展现代商贸业
(一)鼓励新办大型商贸企业
1.新办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40%、3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奖励。
2.新办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商贸企业,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50%、4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5%予以奖励。
3.新办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企业开办之日,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60%、5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
4.新办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含)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企业开办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70%、6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
5.对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区内重点商贸企业(重点服务机构),其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70%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品牌商贸业。新引进品牌商贸零售企业,注册在我区、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照其营业面积或投资额(设备、装修等),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奖励,即营业面积500平米以上(或投资额100万以上),按60%奖励;营业面积1000平米以上(或投资额200万以上),按70%奖励;营业面积2000平米以上(或投资额400万以上),按80%奖励。
(三)鼓励健全商贸业功能
1.鼓励创建商业示范社区。对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工程,开展市级以上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社区,在取得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取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奖励20万元。
2.发展专业特色街。各镇、街道新建专业特色街(街长
3.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对家政服务企业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且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发展现代中介服务业。凡新办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培训咨询、货代船代等中介服务业机构(创E慧谷范围内企业除外),年纳税额(主体税种)在10万元以上,自企业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5.鼓励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对积极开展行业服务,促进本行业发展作用显著的;以及对新组建的区级行业协会,会员达到一定规模,运转正常,经服务业办认定,给予10万元以内的运行经费补助。
6.鼓励兴办便民早餐工程。对经营面积80平米以上、且经营时间满一年,当年经认定被授牌为“便民早点示范店”的连锁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一次性补贴2万元(其中由所属镇、街道补贴1万元)。
7.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经营。对新办连锁超市,且在我区注册纳税,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6000平米以上,分别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80%予以奖励。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开展午餐配送,被评定为宁波市午餐配送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8.鼓励连锁超市在我区各行政村开设符合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求的农村便利店,每开设一家(空白村),经验收合格,给予承办企业(含区外)2万元奖励。
9.鼓励菜市场提升品质。对菜场内肉品经营户安装肉品质量IC卡网络追溯系统并投用的,给予3500元奖励(首次投用奖励2000元,验收合格后再奖励1500元)。
10.鼓励区内“菜篮子”示范企业创品牌、上档次。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菜篮子”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零售、批发菜市场,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区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通过市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文明菜场评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市级评比达到四星级的屠宰场,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为保障市场供应,有计划的配置菜篮子工程绿色通道车,每购置一辆新车奖励4万元。
三、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和商务楼宇经济
(一)引进区外总部型商贸企业,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区内商贸企业优化公司组织机构发展本土总部,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0%以上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奖励;增长20%以上部分,给予75%奖励。
(二)鼓励发展楼宇经济
1.支持投资经营商务楼宇。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纯商务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品质商务楼宇,且自主持有30%以上商务建筑面积产权并自用的楼宇开发企业,其物业出租收益缴纳的税收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
(1)对入驻商务楼宇、使用面积在
(2)对新注册镇海区企业入驻商务楼宇,纳税规模在20万元以上,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3)区内老企业入驻商务楼宇,纳税规模在40万元以上,在确保原有实缴税收存量环比递增10%以上前提下,新增部分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4)对购买并进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
(三)鼓励发展商业综合体。对商业面积1万平米以上,且自主拥有4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业定位明确、业态丰富的,其投用后经区服务业办认定,其物业出租收益缴纳的税收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四)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因势利导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集聚基地、现代商贸集聚基地、旅游休闲集聚基地、科技孵化集聚基地、文化创意集聚基地等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被市政府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8〕109号),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落户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的企业,按照《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执行。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一)支持企业拓展重点内需市场
对在市政府举办的“宁波周”活动中入驻宁波名牌直销中心的企业,给予装修费补助(按实结算,最高不超过6万元),物流费每家1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1.对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2.对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以补助形式返还分离主体企业。
3.允许城区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企业转产条件下,经政府批准,按政策规定,由企业按现时点同地段土地评估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后,实行就地“退二进三”(开发住宅房地产及其他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商务房地产除外)。
五、鼓励发展航运业
(一)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和区外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注册运力在10000吨以下部分奖励40元/吨,10000吨以上部分奖励60元/吨;对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二)鼓励我区现有航运企业加快运力发展,对新增运力奖励40元/吨,对新增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三)对在我区注册、新引进的航运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奖励:
1.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2.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按上年(投产之日起的最高年份)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80%予以奖励(超基数50万元以下的奖励60%;超基数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7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奖励80%)。
(四)三年政策享受到期航运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按上年(投产之日起的最高年份)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六、鼓励发展旅游业
(一)全国30强国际旅行社在我区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分社),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全国百强旅行社总部在我区注册落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旅游企业品牌创建
1.旅游区(点)评上国家
2.旅游饭店评为国家二星级的奖励5万元、三星级的奖励10万元、四星级的奖励20万元、五星级的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开发旅游特色商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对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区、市、省、国家“优秀旅游商品”称号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
(四)大力开展省“十百千”工程创建。区内各镇(街道)评上100个浙江省旅游强镇(街道)奖励20万元,行政村评上1000个浙江省特色旅游村奖励5万元。
(五)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有一定档次的乡村旅游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点及区级星级农家乐旅游点等称号,并对创建成功的旅游点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依据DB33/T589—2005)(省最高级)奖励5万元,二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3万元,一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1万元。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奖励8万元。评为区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依据DB330211/T017—2006)奖励1万元。同一村或点同时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就高奖励。
(六)完善景区旅游配套设施。鼓励旅游景区引进经济型旅游度假酒店、品牌连锁酒店,每引进一家床位100个以上,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3万元;每引进一家床位200个以上的,并投入营业的奖励旅游景区5万元。
(七)鼓励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各旅游企业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的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奖励,获市级荣誉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区级荣誉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七、鼓励发展各类重点专业市场
(一)金属园区
1.
2.鼓励入园企业从生产型转为贸易型企业,对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和引进先进加工设备的工贸复合型企业(引进先进加工设备情况需认定;贸易型企业和工贸复合型企业包括新引进),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70%予以奖励,到期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50%予以奖励。
(二)货运市场
对货运市场新老企业,从
(三)煤炭市场
1.
2.
(四)其它专业市场
经区服务业办认定的其它重点专业市场享受如下政策:
新入驻企业,从进场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70%、60%予以奖励;到期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五)各专业市场进场企业(含航运企业)水利基金奖励政策
1.已享受三年缓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从2010年起按税务部门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企业实际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六)进场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要与专业市场相对应,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要占总营业额的90%(含)以上。
八、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上规模、提档次
(一)鼓励专业市场(进场企业)做大做强
1.各类专业市场当年被评定为省二星级市场(或市级重点市场)、省三星级市场、省四星级市场(或省重点市场)、省五星级市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重点专业市场交易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同比增幅在15%以上,且市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市场主办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3.对进驻相关市场的上规模企业,年销售额(其中主营业务须达80%以上)和年缴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液化市场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煤炭市场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400万元以上;钢材市场、厚恒物资城、有色金属市场、通和物资城进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二)鼓励各商贸企业争先创优。各商贸企业被评为省级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百货商店新取得国家铜鼎级、银鼎级、金鼎级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
(三)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实施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土地亩均应缴税金在8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土地亩均应缴税金在11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80%给予奖励。
对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照销售额、纳税额情况,每年度分行业(批零贸易、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专业餐饮、汽车4S店、航运物流等)评选“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奖”10-15家(评选办法另行制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一定额度奖励。
九、附则
(一)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
(二)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不得多头申报。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四)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如按政策可同时享受上级补助奖励(含区级配套部分)和区级补助奖励的,区财政按从高原则兑付补助奖励资金,其中,上级政策的区实际配套额,以按区级政策标准计算的补助奖励额为上限。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五)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六)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七)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的大型服务业机构和重点商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八)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非正常情况下,经营期未满5年的,其享受的政策奖励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予以全额追缴。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企业,取消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细则自
(十)本《细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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