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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
甬政发(2007)67号号
发布于 2011/4/18 4:28:24 点击量: 243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扎实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以来,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当前我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市节能办、减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和减排办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经委和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抓紧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市节能办、减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左右,降低20%左右。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0%,由2005年的0.41吨标准煤下降到0.37吨标准煤;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8%,由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下降到1.05吨标准煤;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由2005年的0.36吨标准煤下降到0.27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47.9%、COD排放量下降14.9%,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1.33万吨减少到11.12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5.22万吨减少到4.44万吨。依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增量预测,到“十一五”期末削减二氧化硫约30万吨、化学需氧量约3.5万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控上、压下、抓主、促好、减效、建设和增本”的方针,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新上项目与县(市)、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外经贸局等配合)
        
    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市外经贸局、宁波海关、市国税局等落实)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做好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经委、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由乡镇(街道)自查并报告,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市级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督查,清理和纠正所辖区域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施的违规政策。[市节能办、市减排办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执行国家、浙江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政策,坚决淘汰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加大淘汰电力、钢铁、水泥、造纸、铜、铁合金、铸造、化工、印染、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33.89万千瓦,节能55万吨标准煤;其中2007年关停14.32万千瓦,节能23万吨标准煤。开展对重点耗能行业的主要耗能设备、重污染行业及“十五小”企业摸底调查,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经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宁波电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市)、区执行情况。(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经委、市财政局等落实)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完善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充分运用收费、价格、地价、财政税收各种经济杠杆,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和企业的效益,形成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配合)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外商投资产业的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等落实)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宁波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建委等落实)
        
    (七)促进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抓紧制定我市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市发改委、市贸易局、市科技局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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