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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经发局关于印发《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经发〔2009〕69号)
宁经发(2009)69号号
发布于 2011/4/19 3:21:29 点击量: 56544


各镇乡工办(工贸办)、街道工贸科:

    《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翻番工程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08]32号)和《关于当前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宁党发[2009]3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县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节能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全县工业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其他行业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项目,无相关扶持政策且节能效果明显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节能资金由县经发局、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扶持重点、注重效果、择优引导、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列入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二)节能(节水)新产品和先进设备的研发、生产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建设项目;

    (四)列入清洁生产试点计划企业的清洁生产项目;

    (五)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省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单位,ISO14000认证企业;

    (七)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八)节能降耗课题调研、规划编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技术推介、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推进节能技术应用和创新。

    1、对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单体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土建),且达到10%以上节能(节水)效果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经法定机构检测确认,节能效果达到20%以上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以下的补助。其中节能新产品开发按其当年销售额分档次补助:销售额50万元(含)—200万元补3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补4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补5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增补1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项目适当提高补助额度,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列入我县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研发或应用项目,设备技术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对上级下达推广计划的高效照明产品,其推广经费在上级财政补贴基础上,余下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列入清洁生产试点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审核费按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助;对年用电量、取水量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时所进行的电平衡、水平衡测试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予以70%补助;对已实施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规定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10%予以补助;其他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方案按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6%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大力推行工业循环经济。对利用本县“三废”或其他再生资源(不包括废金属、废塑料回用)开发新产品的新办或转产企业,且未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经确认后,一次性补助5万元至10万元。

    (四)加强节能基础管理。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通过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考评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年耗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经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完成能源审计的,其审计经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每家限3万元内)补贴给审计机构。对新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五)加强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经合理用能评估审查的,经有资质的能评中介机构评估,并通过评估审查的,其评审经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于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六)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的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开展节能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当年在本县推广服务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清洁生产审核成效等)产生的节能成效合计在8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8万余以内的奖励(不超过该机构当年纳税地方所得的50%)。

    (七)加强节能推介交流和考核奖励。加强节能先进技术(产品)推介、成果交流等工作,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经考核,对重点用能单位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有上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应达到标准),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率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0.5万元的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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