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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就业局《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
甬政办发(2009)86号号
发布于 2012/2/15 1:21:40 点击量: 35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培育创业主体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原则,着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整体提升各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我市打造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培育创业主体。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鼓励自主创业

    (四)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五)落实扶持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凡失业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扩大至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退转业军人自主创业,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可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提供不超过25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并由各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完善支持创业的小额信贷管理办法,采用担保基金扩充等形式,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承办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进一步简化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手续,引导和支持经办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创业者。

    (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上述贷款期限最长2年,贷款期满,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基准利率50%的贴息。

    (八)实行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所需资金比照现行再就业援助政策规定列支。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十)完善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对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对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失业人员,在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时,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定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支持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在甬普通高校、高职院校针对大学生创业意愿,积极引进SYB、KAB等创业培训模式,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实务知识培训。加快组建创业培训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创业培训跟踪服务,提供创业咨询与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实训项目试点,形成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实践平台。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自主创业成功率。

    四、强化创业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创业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将创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将创业服务工作体系延伸到街道(乡镇),搭建起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和跟踪扶持等服务,进一步健全面对各类劳动者的创业服务工作体系。

    (十三)大力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紧密结合我市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建立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监理和推介等工作,通过召开创业项目推荐会、创业信息发布等多种方式,畅通创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建立创业项目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十四)强化专家指导援助。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团(组),通过创业信息平台,采取专家门诊、集中答疑、电话咨询、日常指导相结合的方法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小额贷款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创业项目推介、小额贷款论证进行评审把关。

    (十五)加强创业信用社区建设。加快创业信用社区建设步伐,将其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有机结合,并逐步纳入考核。结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创业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级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协助做好小额贷款的后续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要明确创业信用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五、优化创业环境,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十六)优化创业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为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损害创业者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十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大力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创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方参与协调机制

    (十八)各级政府要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推进劳动者创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统筹协调工作;财税部门要保障创业扶持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创业扶持税收减免政策;工商部门要落实规费减免及市场准入制度;人民银行要督促经办银行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

    (二十)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创业扶持资金支出的需要。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培训、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支出。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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