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甬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布置各有关执收单位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公示和告知工作。
二、各执收单位在2013年已执收的属于此次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请各级各部门及时通知缴费人并办理退费。具体由缴费人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由执收单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财政部门及时办理退付的相关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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