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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08〕21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255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区委“两创”战略部署,进一步确立新的开放观,加大选商选资力度,切实推进双引进工作,鼓励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不断推动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迈上更高更新的台阶。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08526

 

 

 

 

 

 

 

 

 

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新办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新落户于镇海各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由区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对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一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对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一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对投资额度大,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于新批现代服务业项目,合同外资50万美元以上,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一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鼓励服务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对落户在镇海的商贸服务业等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优惠和奖励政策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鼓励开展“双引进”工作

    ()鼓励企业开展“以外引外”工作。对现有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项目,参照第一条,根据新增投资比例,按其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予以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以民引外”工作。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鼓励利用外资盘活存量资产

    ()租赁区内闲置厂房(不包括园区招商厂房)的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合同外资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资金按规定期限全额到位且投产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5万元人民币;合同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资金按规定期限全额到位且投产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万元人民币;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按规定期限全额到位且投产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2 0万元人民币。

    ()购买区内闲置厂房的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时,凭主管部门证明,对其所需缴纳的契税,按50%征收。

    四、鼓励出口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加大促销力度

    ()鼓励出口企业走自主品牌出口之路。对拥有自主品牌,并以自主品牌商品出口的企业,经区外经贸局认定,按出口实绩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的比例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对当年度获得“宁波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继续对企业参展给予奖励。凡本年度有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赴境外新兴市场参展,每次参展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参加由商务部、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主办的各类国际性外贸促销展会的企业,按摊位费50%—100%进行奖励,每个摊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调整贸易结构

    ()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区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按海关统计,以上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的比例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工作。对创办或引进外贸产品的研发、设计、检验机构的区属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十二)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调整出口贸易方式。按海关统计,对区属企业当年加工贸易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般贸易出口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人民币。

    (十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对区属自营出口前十位和自营进口前十位的企业,分别授予镇海区“出口十强企业”和“进口十强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人民币。

    六、积极为进出口企业做好服务保障

    (十四)继续发挥区内外贸服务机构的作用。对经批准为我区进出口企业服务的外贸服务机构(含宁波市进口贸易实习基地企业),每服务一家区内企业出口5万美元()以上或进口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000元人民币,并按代办出口金额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比例奖励。

    (十五)继续营造支持外贸发展的良好环境。由区财政每年拨付外贸专项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协助企业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和举办各类外经贸培训等活动;联络国内专业机构,建立健全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对在应对各类反倾销、保障措施、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调查等活动中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按其实际应诉支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由区外经贸局负责实施。

    (十六)鼓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收汇风险。对区属各类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30%补贴,但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的,对其购置设备、开展认证、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08年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单项认证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八、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经济合作领域

    (十九)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窗口”,兴办贸易性公司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在境外兴办实业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区内企业具有明显带动效应、注册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或属于资源开发性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和经济合作。对当年度新获外经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完成对外经济合作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人民币;完成200()500万美元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人民币;完成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其中境内外资工程营业额减半计算)

    九、附则

    (二十一)凡收购区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单位,不享受本意见所有规定。

    (二十二)本意见自200811日起实施。

    (二十三)本意见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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