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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关于促进鄞州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09〕127号)
发布于 2010/11/17 0:00:00 点击量: 6202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 号)文件精神,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其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受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自2009年起3年内,各类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区人事局审核后,按录用人数由区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区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参保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目前的11%临时下浮为5.5%,临时下浮时间至2010年底。

   
第二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农村农业发展。到本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非农业专业毕业生须经农业技术上岗培训)且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创业者,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聘用年限3年以上,每个专业合作社最多2人),可以享受1.2-2万元/年的补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还可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具体参照鄞政办发〔2009〕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鼓励经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接收、派遣20名以上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毕业生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每多接收派遣1名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中介机构200元补贴。其中每推荐1名鄞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区财政给予中介机构100元/人的补贴。

   
第四条 鼓励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区财政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补贴。

   
第五条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力度。根据本区用人单位紧缺岗位的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举办若干个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技能培训班,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对毕业生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由权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本区劳动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培训及鉴定情况补助给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资助本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毕业生参加的技能培训事先经区劳动局认可并进行登记备案的,培训结束后经权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本区劳动部门鉴定合格的,由区财政给予培训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元,每名毕业生只补助一次。

    第六条 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行业的企业建立若干个毕业生见习基地,推荐本区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见习,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毕业生见习期在同一单位不超过6个月,合计不超过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费补贴,企业也应给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企业每接收1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区财政按毕业生见习月数提供每人每月300元的补贴。企业录用本单位见习的鄞州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定合同的,每录用1名补助500元,其中录用困难家庭及残疾人毕业生的,每录用1名补助1500元。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企业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区财政补助50%。

   
第七条 加大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扶持力度。对于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毕业生,在临就业期间发放求职补助2000元;在未就业期间提供800元/月的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提供最高3000元的培训经费补助(只补助一次),并重点为其推荐就业或见习岗位。困难家庭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

   
第八条 探索组建大学生创业园,为本区高校毕业生提供自主创业机会。对到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本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团区委、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区财政提供租房补贴,租房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且年租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为期三年,其中第一年予以全额补助,后两年予以50%的补助。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进行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能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额度放宽到15万元;3名以上(含3名)毕业生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贷款额度放宽到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由区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高校学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在本区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运用镇乡(街道)劳动服务站网络体系,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网络,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免费为其在鄞州人才网(宁波工业人才网)上进行就业推荐,并发动各镇乡(街道)为本区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鄞州人才网(宁波工业人才网)的网络优势,不定期地联合高校、企业举办大型网上人才集市,降低高校毕业生应聘成本,提高应聘效率;通过信息平台,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自主创业等内容的宣传。

   
第十三条 本区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尚未就业的,可即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并享受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系列服务。高校毕业生办理未就业登记的视为失业登记,同时享受区劳动局提供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09起实施,施行期为三年。本意见由区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年1日1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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