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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于 2010/11/17 0:00:00 点击量: 614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物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凡在本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物流业发展导向的现代物流及相关企业。
    2.年纳税额(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要求:新办企业40万元及以上;老企业以07年实缴税收为基数(08年入驻的以08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入驻空港物流园区企业、剥离物流企业、特色物流企业和原享受市成长型企业待遇的除外。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大力扶持现代物流基地建设。
    
    1.实行基建投入3年内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分之一贴息补助。
    2.对基地开发主体(含入驻企业)经营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和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鼓励新办物流企业。

    1.新建项目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含下限,下同)、5000-10000万元、10000-1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40、60、80、100万元。
    2.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以及“退二进三”的重大物流项目,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由区政府酌情商议“一企一策”。
    3.鼓励物流及相关企业集聚到宁波空港物流中心。对新入驻中心并在中心注册纳税企业,连续三年租赁中心商务楼宇100平方米及以上的,逐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30、20元补助,租赁中心保税仓、监管仓的,逐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20、10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的物流及相关企业,租赁补助标准上浮50%。
    4.鼓励发展航运业。新入驻海运企业或现有海运企业新增运力(均指区外引进或新购,下同)实行分档一次性补助:运力规模在0.5-1.5万吨(含0.5万吨,下同)补助40元/吨,1.5-3万吨补助50元/吨,3万吨以上补助60元/吨。新入驻企业控制海运运力单体在0.5万吨及以上。新入驻内河运输企业或新增总运力在500吨以上的,补助40元/吨。新入驻航运企业总运力海运企业在1-3万吨、3-5万吨、5万吨以上,内河运输企业总运力在0.1-0.5万吨、0.5-1万吨、1万吨以上的,分别给予5、10、1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
   
    海运企业在6月底前(以开票之月起计算)经营的,第一年补助按应补助额÷12×实际月份,7月后开票经营的,由企业选择,可以按当年实际经营月份结算,也允许第二年起享受政策,当年不予享受。

    (三)鼓励物流企业提升。

    1.突出信息化管理。物流企业投入信息化建设,当年软硬件投入额在4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80万元。
    2.鼓励采用先进物流设备。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每个系统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80万元。
    3.鼓励物流企业资质提升。凡被评定为国家级3A、4A、5A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按对应星级),分别奖励20、80、100万元。

    (四)政府特别奖励
    
    1.新办企业当年纳税额符合条件,三年内企业对地方形成的财力给予区可得部分的80%奖励,实行“一企一策”的除外,海运企业仍按鄞政发〔2008〕101号文件执行。
    2.老企业当年纳税额符合条件的,且符合环比递增15%的,超出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

    三、附则

    1.形成地方财力是指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2.上述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上级政策有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前已开始享受三年连续政策的,按原有期限继续享受,享受标准按照新政策执行。本细则由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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