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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镇府发〔2011〕3号)
发布于 2011/4/2 11:00:26 点击量: 60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二章 投资产业政策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区域内投资。

    第四条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文化旅游产业化、绿色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到黔东工业园区(下称“工业区”)和两路口轻工业园区(下称“轻工园区”)投资工业、高新技术、医药化工、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产业。

    第五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农业、林业、水利和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出让、租赁和土地入股等方式。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认定同意,允许分期缴纳。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供地;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或投资新建四星和五星级酒店的,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安排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地价款80%~100%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在工业区或轻工园区投资新建园区主导产业配套的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供地。

    第十一条 在工业区或轻工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两层以上),总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原则上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供地;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县财政安排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地价款80%~100%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标准厂房用于转卖的另议。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五星级酒店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3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三条 在我县工业区或轻工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80%、70%、6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对入驻我县工业区或轻工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且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期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三年内缴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五条 在工业区或轻工园区投资新建园区主导产业的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前五年,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6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在工业区投资新建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每台给予2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2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在工业区技改(包括异地技改)铁合金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容量12500KVA以上每台给予1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技改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比照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在工业区投资建设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一次性建设总规模达100000KVA以上的,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现代农业项目,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政府负责加工企业的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三年内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全额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建设期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扶持。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新建旅游景点的,经批准前五年经营期可免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第六年起按经营收入的5%收取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可持续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商贸物流、社会保障及福利事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根据其投资规模,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后期奖励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六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九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优惠办法不一致的,按本优惠办法执行;本优惠办法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州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本优惠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州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年度均为公历年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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