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49号)
东政办发(2009)49号号
发布于 2010/11/29 0:00:00 点击量: 1384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创新型紧缺型人才中的作用,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区,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甬东党发〔200825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起,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确定为120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滚动安排和使用,后两年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总额按每年递增10%安排。

第三条  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由区人事局牵头负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列支范围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要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江东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注重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使用效果。

(二)严格审批、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进行申报受理、认定核准,坚持对号入座,不允许超范围开支。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列支情况,统筹安排,突出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社会效益,重点保障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开发以及重大引才活动、重点培养工程和重要载体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列支范围

(一)用于引进、培养各类创新型紧缺型人才所需的政府特殊津贴、购房安家补助或租房补贴及体检疗养等支出; 

    (二)用于
支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和国外智力项目引进等支出;

(三)用于各类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学习培训、学术活动、各级人才培养工程及企业建立内部培训基地等支出


    (四)用于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型留学人才创新创业补贴等支出; 


(五)用于表彰奖励为江东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和在人才资源开发利用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等支出;

(六)用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支出;


    (七)用于新引进人才中介服务企业的补贴和引才奖励;

(八)用于省、市统一安排或区委、区政府同意的涉及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活动必须由区级承担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核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政府特殊津贴、海外留学人才创新创业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填写《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其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奖励、荣誉、职称及聘书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人事关系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高端服务业紧缺人才通过评选确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象,具体评选办法另行下发。

(二)申请购房安家补助,由用人单位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其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同上)、双方签订的5年及以上服务期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人事关系、购房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提供申请对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租房补贴,用人单位除提供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同上)、双方签订的5年及以上服务期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人事关系、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市老三区及鄞州中心区确无住房的证明,以上材料齐全后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三)申请“江东区优秀人才奖”、“江东区英才伯乐奖” 、创新团队奖励(具体条件另行制订)、各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经费资助、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送的优秀中青年人才高层次学历进修、高层次人才体检疗养及区里统一组织的外出招聘等经费,由区人事局具体承办。

企业人才在工作期间经单位推荐和资助,开展高层次学历进修,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由所在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进修人员获得的学位证书、单位经费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申请专家高层次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专家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同上)、学术活动会议通知、所需费用及单位经费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申请参加
《江东区紧缺人才培训导向目录》培养经费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紧缺人才获得的培训资格证书、所需费用及单位经费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申请建设企业内部培训基地经费补助,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附培训基地的面积、设施、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经审核认定后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新引进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补贴,由新引进区内落户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不含此前已在江东注册,后变更企业名称、人才中介业务拓展及先迁出后重新注册的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企业工商注册证书及税收缴纳在江东区的证明等有关材料;申请正式引进(甬东党发〔200825号)文件第三条16类人才奖励经费的,还需提供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五)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贴、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及出站后留我区工作的博士后补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招收博士后的协议书、引进调动证明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六)申请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经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项目立项完成情况及市外专局提供的资助经费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七)申请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经费补助,由基地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毕业生在基地实习实践后留在本企业工作1年及以上的,由基地所在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学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江东籍学生同时提供户口本,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八)用于省、市统一安排或区委、区政府同意的涉及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活动必须由区级承担的相关支出,由组织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事局。

第七条  核准

(一)由用人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区人事局汇总初审,再由区委人才办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中对新引进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需先提请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专业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之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二)经费项目随时申请,每年7月、12各核批一次

(三)政府特殊津贴、创新创业补贴、购房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时间从享受对象引进或取得享受待遇条件的次月起至调离该单位或取消享受待遇条件之月止,享受标准以最高额为准,不重复享受。其中购房安家补助经费兑现后,因故提前离开我区的,按服务期限递减收回补助费。

(四)同时符合市、区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四章   经费划拨

第八条  政府特殊津贴、创新创业补贴每半年划拨一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甬东党发〔200825号)文件31234类对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购房安家补助款项直接转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发放现金;第56类对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购房安家补助首期借款直接转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发放现金购房或租房月度补贴先由用人单位垫付,每半年审核一次通过后发放给用人单位。

博士后工作站科学研究、出站后留我区工作的博士后补贴及新引进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补贴奖励的经费每年底拨付。

其他用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贴、高层次人才表彰奖励、开发培养、国外智力项目引进及体检疗养等经费按实划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对享受待遇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如享受条件发生变更或合同终止和其他未能履约情况,享受待遇随即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  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创新创业补贴、购房补贴、开发培养等经费时,区人事局、用人单位和享受资助对象应共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不属于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提供虚假证明、冒领资金等情况,除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外,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区委人才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作索回处理。

第十四条  区委人才办于每年年初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上年度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本年度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原《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党办〔20049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

$

附件

江东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项目

 

所需资金

 

                                 

申请单位

 

 

                                  

       日(盖章)

主管部门

 

 

 

                            日(盖章)

 区人事局

初审意见

 

 

                                     

        日(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人事局各存一份。

$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