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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宁波市全面实施
信息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6/7 14:17:00 点击量: 853

 

    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对2005年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还印发了《新旧有关衔接规定》,对实施73号令时新老政策衔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为了在宁波市顺利贯彻实施73号令,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我们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对宁波市在7月1日起全面实施73号令作出了符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的具体的规定。同时我们还对宁波市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开发,以配合73号令规定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需求。

  按照73号令规定,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制度,取消了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规定,报考人员必须一次性报考所有考试科目并须全部合格,单科成绩不再滚动有效。

  二是简化领证程序,所有科目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各县(市)、区或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需要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本人2张1寸彩色证件照片。

 

  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其他资格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同时将开通网上信息查询和领证、信息变更、定期换证、调转、遗失补证等网上申报功能。

  四是设置了证书有效期,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换证手续。

 

  五是规范和简化了调转手续,其中跨省(宁波市按省级管理)调转的,应提供调入地从事会计工作单位证明(户籍或居住证明),并在办理调出手续后90日内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对市内调转的,可以持从事会计工作单位证明(户籍或居住证明)直接到调入地办理调转手续,不再需要到调出地办理调出手续。

  六是明确了证书遗失或毁损补办的要求,其中对遗失补办的,要求在报纸刊登遗失申明后才能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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