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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节能(2012)399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6/5/13 15:31:00 点击量: 4945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当地清洁生产审核主管部门: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印刷稿和电子版各一份;
  

  2、申请验收的报告一份;
  

  3、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合格报告;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监测合格报告。
  

  5、其他材料。
  

  第九条  接到验收申请后,当地清洁生产审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由专家小组实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节能、环保、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的专家。验收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对于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或者国控重点污染企业验收工作,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工作;对于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或者国控以下重点污染企业委托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受委托的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需将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改稿)、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会议签到名单、验收评分表、审核报告评分表、企业申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节能、环保、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专家名单、清洁生产绩效统计汇总表等资料每半年一次(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1、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核实审核机构审核资质、审核范围、审核人员等相关材料,查阅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有毒和有害物质的计量、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核实清洁生产验收单位审核方案的实施、所取得的绩效、包括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审核程序是否到位,资料数据是否符合实际,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审核重点是否遗漏、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审核重点平衡测试分析是否正确深入、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是否全面。
   

  4、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配置情况、节能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危险固废处置现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等。
   

  5、 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6、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考察情况,专家组按照《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和《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表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质量评分表》(表四)对验收单位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80分以下为“不合格”,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将根据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验收情况,确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名单,并发文公布。对于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定为优秀的清洁生产企业将择优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审核机构和审核单位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组织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审核机构和审核单位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组织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1、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明显不到位,审核走过场。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或污染物重大遗漏。
  

  3、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中预评估章节内容过于简单,不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基本情况。
  

  4、审核机构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缺陷;审核机构无资质或超行业范围审核的。
    

  5、审核报告对企业使用国家和省、市规定明令禁止应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介绍清楚。企业没有制订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书面计划。
   

  6、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完成以后,企业仍然存在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超标准、或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情况。
    

  7、审核单位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相关数据与实际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8、提出、组织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   政策和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称号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予以公布。
  

  如有发现骗取清洁生产补助资金的行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依法督促有关部门追回,并要求有关部门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加以整顿。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年度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一年以后绩效再评估,并组织专家组现场抽查上年度通过审核验收企业总数的10%左右,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理、清洁生产审核真正起到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未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跟踪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快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重点能源利用分析,按照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6—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相关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设备经济运行标准等要求进行审核。
  

  电平衡测试报告,应按照GB/T8222-2008《用电设备电能平衡通则》等标准规定执行,对主要高耗电工艺设备或生产线用电效率、企业总体用电效率进行测试计算和统计分析。
  

  水资源利用分析,应按照GB/T7119-2006《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和GB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定执行。对年取用新鲜水量10万吨以上的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对主要用水工艺设备或生产线用水效率、水的重复利用率进行测试计算和分析。
  

  各种能源消耗量统计和折算标准煤,按照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和统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甬经资源[2006]15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doc

 

     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二).doc

 

     审核验收打分表(表三).doc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质量评分表(表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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