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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6/5/25 10:43:00 点击量: 3095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并购贷款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基金的作用,支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并购重组专项基金,引导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置,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困难型企业兼并重组贷款利息减免等优惠政策,协调各方制订分期还款计划,切实加大企业不良信贷资产的核销力度;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优惠利率执行。
  

  2.优化要素指标配置。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能、排污、用水等要素指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市内跨区域开展并购重组的,允许重组企业冲抵使用被重组企业的相关指标,上述指标的区域间转移由两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并购重组,按照产能减量置换方案,实施能耗总量、排污总量、产能总量减量置换。
  

  3.落实土地使用政策。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市企业实施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1.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与金融服务平台,做好与国家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融资中介和企业管理等全方位服务。加快完善我市产权市场体系的功能,强化产权交易品种和服务内容的创新;加快建设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为挂牌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鼓励本市产权、股权交易机构加强与市内外机构的交流合作,努力为各类企业兼并重组依法高效处理资产关系提供便捷通道。
  

  2.培育专业服务机构。加快扶持、引进一批熟练掌握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兼并重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拍卖、财务顾问、投行、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和项目对接等便利,监管部门要健全对相关机构的执业评价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定期举办企业兼并重组业务培训,强化企业并购前的指导、并购中的协调和并购后的服务,提高企业并购的质量。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市中级法院等组成,统筹协调和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服务以及牵头组织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补助支持政策和目标措施,对本区域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行领导联系制度。
  

  (二)做好对接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认定一批兼并重组重点企业和项目名单,并建立一个企业、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对接服务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重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市经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以“摸情况、送服务、解难题、促进度”为宗旨,开展企业重组逐县(市)区逐企“坐诊式”服务,及时将国家、省、市企业重组政策送到企业手中,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做好指导服务。重大问题梳理汇总后,提请市领导专题会办,帮助协调解决。其中,对涉及特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制定专门的分类对接帮扶政策,稳妥处置企业的资金链和债务风险。
  

  (三)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确定本区域兼并重组工作的中长期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摸排兼并重组企业意向,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制定出台《企业兼并重组扶持政策操作细则》,加快推进惠企政策落实。完善全市兼并重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对企业兼并重组适时进展情况、对接服务情况和国家、省、市重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对重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对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确保全市企业重组工作抓出成效。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恶意收购以及借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企业资产情况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监督指导,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营造良好氛围。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市内重要媒体上开设专题、专栏、专版,汇编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大力宣传地区、企业和相关部门在推进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在全市形成重视企业兼并重组的舆论氛围,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全市企业比学赶超。
  

  四、附则
  

  (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企业的兼并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兼并重组中涉及税费的有关问题,按国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新出台的兼并重组意见相抵触或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宁波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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