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企业减负〔2016〕1号)精神,设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照当年收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转型升级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减负办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普惠均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所有纳税在我区的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区相关企业,经区减负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企业稳增促调及转型升级需求,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之前向东钱湖镇工办提出针对当年1-6月和7-12月的专项资金申请(详见附件),经东钱湖镇政府初审后,统一上报区减负办。区减负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第二章有关内容,审定补助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减负办、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至东钱湖镇财审办,再由东钱湖镇财审办分别于当年9月份前和次年4月份前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减负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下载: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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