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业场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甬高校在校生。
(二)申报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补贴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3.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四)申报材料
1.《宁海县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初审,县就业中心进行审核,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
(六)其他
已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5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规定享受场租补贴但不足3次的,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3次期满。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6个月以上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的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二)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
2.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被征地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20日至1月27日,7月20日至7月27日,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办理。
申报地点:各企业向所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报,进行初审。再提交县就业中心进行审核,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
(六)其他
1.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原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2.2017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享受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条件从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
3.被征地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具体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起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
(2)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具体指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承包土地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被征地60%以上且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
4.失业6个月以上被征地人员的认定:
(1)已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依据失业登记时间认定。
(2)未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按下述方法进行认定:对未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依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时间认定;对就业转失业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时间认定。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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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统筹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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