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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 创业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高新科(2016)9号
发布于 2016/12/30 16:34:00 点击量: 2011


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新区科技局


2016年2月17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甬高科﹝2015﹞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明星企业是指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注册的,创业团队创业意识强,持续创新能力佳,发展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二)创业团队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申报上年度月均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不低于企业月均职工总数的50%;


  (三)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申报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15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00%;


  (四)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持续创新能力强,主要产品(服务)技术水平较高,有核心知识产权;市场定位准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企业内部管理科学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制度。


  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优先考虑。已获区“创业明星企业”称号的不参加重复评选。


  第四条 创业明星企业评选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三)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审核,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科技经费安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评选为创业明星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并授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称号。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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