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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
发布于 2017/3/15 9:03:00 点击量: 16044


  三、评价激励政策

  

  16.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针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深化企业职称自主评价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组织主体的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选择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以行业为主体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推动技能人才与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资格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特殊申报、直接申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7.强化中介引才激励。对投资机构“以投带招”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引进领军及以上人才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聘请的市级“人才大使”每年提供5万元经费,并根据推荐引进的人才给予3—10万元的奖励。对人才工作海外合作中心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补助,并根据推荐引进的人才(项目)给予单个人才(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特别优秀的项目“一事一议”。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核心集聚区建设,对引进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18.健全人才荣誉制度。整合提升宁波各类人才奖励表彰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甬城英才”评选,设立宁波市杰出人才奖、科技创新特别奖、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卓越企业家奖、文化名家奖、教育名师奖、卫生名医奖、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奖等奖项,对获奖人才进行表彰,并分别给予10—60万元奖励。

  

  四、服务保障政策

  

  19.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部省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3年内在甬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毕业10年内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买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最高2%的购房补贴,上述两项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同时,将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延长一年。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由市级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政策,可给予本科、技师每月不低于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租房补贴或生活津贴,连续补贴不少于24个月。

  

  20.优化人才家庭保障。设立人才专户,对引进的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随迁落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在甬服务三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迁入。对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高级技工,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新生儿随其本人在集体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多渠道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引进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家属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最长不超过三年。

  

  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对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段学校的,按户籍、房产证优先在地段学校解决就学,也可以通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绿色通道,到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学校选择就读一次;需要从外地转入我市公办高中就读的,凭当地学校录取证明和学籍证明,通过指定同等办学水平学校测试合格,可到我市高中就读。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

  

  21.优化人才医疗保障。定期组织特优及以上层次人才进行全面体检,并做好日常保健工作。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享受市属医疗保健待遇;拔尖人才享受宁波市三级甲等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专家提前预约等绿色就医通道服务;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鼓励医院与商业保险直接结算。

  

  五、责任落实机制

  

  22.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市县两级人才发展专项投入保障机制,今后5年,市级人才发展专项投入新增5亿元。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构建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

  

  23.严格准入退出。建立严格的人才准入机制、科学的作用发挥评价机制、畅通的升降级和退出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降低或取消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建立黑名单联网制度,取消相关人才待遇。

  

  24.狠抓政策兑现。明确政策执行的责任单位,制定政策兑现的操作细则,加强全程跟踪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的严肃问责。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

  

  25.建立述职制度。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工作制度,强化市、县(市)区联动,试行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述职制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本意见与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两年对人才分类目录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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