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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
发布于 2017/3/15 9:03:00 点击量: 16069


  二、发展支持政策

  

  7.支持“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快速发展。对入选“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成长发展较快、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与券商、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后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股改后在经认定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给予个人或团队带头人50万元补助。

  

  根据我市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上述企业到经认定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补助;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300万元补助。

  

  8.强化创业融资扶持。对经核准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资助。加快推进全市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面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

  

  对“3315计划”团队创办的企业,可由指定银行给予最高2000万元信用额度支持。

  

  聚焦人才早期创业项目,以众筹模式建立首期2亿元的“才•富”合作公社基金,定期开展对接活动,实现人才与资本共创共赢。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做专营机构(部门)。

  

  9.发挥投资机构创业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邦人才基金等政府引导性融资扶持资金投资人才项目力度,强化投后管理与服务,提高投资效率。

  

  推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机构集聚,加快建设“金融小镇”“基金楼宇”等基金集聚平台,对入驻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赁补贴等扶持。

  

  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于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加大采购扶持力度。对本市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在政府资金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11.鼓励科技人才创业。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

  

  成立高层次人才创新港,对引进具有事业身份的科技人才或在国(境)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工作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在企业工作或创业期间挂靠人才创新港,5年内保留事业身份。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人实施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可按最高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12.扶持创客人才创业。择优选择一批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人才项目,市本级对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助。

  

  鼓励科技银行、设有科技金融部的商业银行,为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提供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对因提供科技信贷而发生的单笔30万元以下的不良贷款,可由科技信贷风险池给予全额代偿。

  

  培育一支高端化的创客人才创业导师队伍,聘请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业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

  

  13.鼓励民间人才创业创新。实施民间人才“万人计划”,定期开展遴选活动,市县两级遴选1万名左右民间优才,其中遴选市级民间优才1000名左右,加大培养力度,激励支持民间人才扎根基层创业创新。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人才创办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按其成本150%摊销或按实际发生额5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口机器设备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的国家重大装备技术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年应缴所得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提升服务联盟效能。完善服务联盟运行机制,拓宽服务领域,优化人才创业审批服务,加大政府采购服务力度,探索建立政务服务与市场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体系。完善助创专员制度,市县两级选聘100名左右助创专员,为100个左右人才创业项目,在项目报批、企业管理、融资股改、市场拓展、人才招聘等方面实行“一对一”和组团式服务,帮助人才创业企业突破成长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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