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各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从今年6月1日起,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含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 nbhrss.gov.cn)查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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