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性减征四项社会保险费
(一)对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及其它用人单位临时性减征1个月应由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57 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以及下列行业(企业)不列入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2.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5.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6.通讯运营企业。
(二)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集中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可参照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