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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97号)
甬政发(2012)97号号
发布于 2012/10/20 12:58:46 点击量: 32442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高成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从2013 年至2016 年,市财政每年新增安排8000万元高成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用于高成长企业技改补助、支持企业产业升级及提前培育成功奖励。

    第十二条 扶持重点

    1.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

    (1)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市技改有关条件的,直接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其项目竣工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其项目设备技术投资12 %的比例进行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二级财政按5 : 5 (其中象山、宁海、奉化按7 : 3 )比例承担。

    (2)培育年度内,企业上年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比前一年度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由市县二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方式予以奖励,支持企业产业升级。

    (3)加大高成长企业的资源要素保障。每年市级土地统筹指标优先保证高成长企业。建立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联席会议制度,招拍挂的工业建设用地要向高成长企业项目倾斜,在遵循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市、县两级政府要在每年工业用地指标中优先给予高成长企业保证,高成长企业的工业用地项目享受省级重点项目待遇。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我市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高成长企业项目建设。

    2.对培育成功的企业:

    (1)对提前培育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自培育成功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每年实际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比上年环比增长20 %以上部分,由市和县(市)区二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产业升级。

    (3)对企业自培育成功年度起三年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支持。

    3.对各地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推进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工作先进的,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9 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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