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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1/4/8 11:07:05 点击量: 34591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 4 月 15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 月 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 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
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 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 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90 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 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 料截止之日起,70 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 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 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 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 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 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 公告形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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