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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 2011/6/2 4:05:04 点击量: 14335


第四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 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计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三) 省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科技行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四)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排的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 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纲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省财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省级其他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今后,科技项目经费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


第五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帐、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献策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1999]161号、浙科计发[1999]3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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