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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于
2012/9/4 5:58:38 点击量:
65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我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的奖励对象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计量标准、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软科学以及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各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三条 江东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的科技奖励工作。区各主管部门、街道负责组织下属单位科技奖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江东区科技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分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进步奖。由江东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技进步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4项、三等奖不超过8项。
获得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个人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可以推荐参评省、市科技奖。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效果显著,对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已完成或正在承担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并已取得重大成果的主要负责人;
(三)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的;或者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的。
(四)被推荐人近两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专利成果产业化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上交税金60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江东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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