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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于
2012/9/4 5:58:38 点击量:
7543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区科技局于每年年初下发关于申报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双年)和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通知,区各部门、各街道组织做好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填写《宁波市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书》和《宁波市江东区科技进步奖推荐书》,经各部门、街道初审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后,及时上报区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事迹介绍;
(二)获得各级科技奖的奖励证书及有关资料;
(三)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及有关资料;
(四)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国内外有关检索资料;
(五)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做好专家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初评结果获奖等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进入复审。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在复审的基础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获得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个人奖励20万元;获得江东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十四条 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区科技局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局通报批评;对申请单位、个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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