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96号)
发布于 2012/10/16 9:23:18 点击量: 6993


    四、产业联动,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服务地方经济作用
  
    (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我市重点培育产业。以融资租赁促进贸易与销售,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能力,加快临港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储存设备和生产设备的更新。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挥好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支持开展外向型制造、物流运输设备、金融服务设备、会展旅游设施、节能减排设备、海洋捕捞设备、农产品加工设备等行业关键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提高风险控制水平,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力度。

    (十一)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我市设备制造企业开展产业联动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采购我市设备制造企业的相关产品作为标的物,以融资租赁业发展带动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实现产业联动。 
 
    (十二)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我市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要研究新建供电、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及其所需机器设备的融资方式,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解决医疗、教学、生产设备融资问题,降低项目总投资及所需资本金。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经营权售后回租回购,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鼓励负债率高的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十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整合我市国有资产资本。鼓励通过租赁公司整合国有资产和资本,将分散使用、利用率低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集中起来,通过租赁经营提高利用率和收益率。
  
    五、多管齐下,努力营造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积极搭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平台。各有关部门、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企业招商、项目对接、媒体宣传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提高我市企业对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各县(市)区特别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区域要积极发挥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以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创新业务、拓宽融资渠道等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便利。宁波银监局、市外经贸局、市贸易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受理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的企业提出的关于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者审核上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十五)积极完善融资租赁行业权属登记制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让、抵押、质押等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依法明晰权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六)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工具。融资租赁公司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的宣传、培训、推广与应用,积极搭建信息互通平台,畅通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合作渠道,持续提高融资租赁业务的利用率;企业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推动企业使用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举措,按年度开展企业应用考核评价、总结经验和做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操作细则,便于企业落实费用列支与计提等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十七)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我市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完善信用数据库应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十八)加快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与引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建立人才培训、培养基地,支持我市相关院校与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为我市融资租赁业提供智力、人力支持。
  
    六、政策扶持,最大限度降低融资租赁机构运营成本
  
    (十九)为加快发展我市的融资租赁产业,从2012年起,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五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市级财政每年通过专项奖励形式补助给各区,用于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作为各区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后两年须满足单家机构每年入库的营业税额(纳税科目列金融保险业)在200万元以上。此项政策暂定为三年。
  
    (二十)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一)给予在宁波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施行增值税免税、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按规定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二十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企业,或租赁期间发生变化的,承租方企业应当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三)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二十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七、考核激励,加强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评价和监管
  
    (二十五)建立健全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考核与评价,以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发展规模、产品创新能力、资产优良率、对中小企业和本地采购力度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融资租赁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
  
    (二十六)为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市金融办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融资租赁机构享受各类财税优惠政策予以指导监督,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牵头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