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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12/11/5 1:22:09 点击量: 10328


宁波市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254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任务

    浙江省经信委、财政厅下达我市2012年13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别是紧凑型荧光灯105万只、直管荧光灯(T5/T8)25万只。完成全部推广任务后,预计总销售额为2360万元,实现年节电2.7亿千瓦时(合9.5万吨标准煤)。

    二、推广原则

    ——政府推动: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方案,各地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推广任务,加强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领导,加大推广力度。
    ——推广企业主体:高效照明产品中标推广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广活动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推广方案,组织开展各项推广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协会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
    ——组织服务: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宁波市节能协会具体承担日常推广指导、宣传工作,监督推广方案的实施,协调推广企业做好推广数量的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任务分解

    为了有效落实推广任务,根据省下达的推广任务,以县(市)区和主要部门为单位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了2012年宁波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解指导性计划表(见附件1)。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推广任务进一步分解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企业和社区。

    四、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
    居民用户中央财政补贴50%,大宗用户中央财政补贴30%。
    (二)市级财政补贴
    1、对市级公共机构,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负责牵头,补贴数量为14.6万只高效照明灯,其中直管型荧光灯3.6万只和紧凑型荧光灯11万只。在中央财政补贴30%后,余下部分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2、对市级商贸服务单位,分别由市贸易局、市旅游局负责牵头,推广数量为替代星级宾馆、商场等白炽灯2万只,在中央财政补贴30%后,市财政补贴20%。

    五、推广组织

    ——经信部门:作为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确定委托承办机构,做好产品认购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与经信部门共同负责辖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会同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方案的实施;与经信部门共同做好产品认购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的审核拨付。
    ——城管部门:在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过程中,共同配合做好宣传、广场推广等相关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节能灯推广企业回收的废旧节能灯,并做好有关处理工作。
    ——市节能协会:受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日常指导及宣传工作,参与制订并监督实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做好推广产品的汇总、审核工作,协助市经信委、财政局做好高效照明产品上报工作。
    ——推广企业: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推广方案要求具体负责推广工作,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全面履行承诺推广的各项义务,如:严格执行中标产品推广价格(详见附件2);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本体上统一印制 “财政补贴、绿照工程” 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确保产品质量并承诺质保期(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原则上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保留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严格按照国家招标的承诺要求做好废旧灯管回收工作等。设立一定数量的销售固定网点,做好推广销售、售后服务和废旧灯管回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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