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发布于 2012/11/15 4:52:45 点击量: 9349


   
(八)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以各类人才(团队)引进、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宁波市天使投资项目库,为天使投资机构(人)提供投资对象。
  
    (九)发挥孵化器核心载体作用。探索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鼓励支持各类孵化机构引入或设立天使投资机构,优化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孵化服务,提升孵化品质。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机制,孵化器内企业税收总额不列入考核指标。
  
    (十)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建立天使投资俱乐部,开展项目对接和信息交流,不断扩大天使投资网络,实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的良性互动;组建创业导师团队,开展创业辅导,组建天使投资协会,完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天使投资行业有序发展。
  
    (十一)加大科技金融支持。推动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的有效对接,鼓励和支持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等形式扶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对经天使投资支持、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优先推荐给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获得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融资渠道。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向我市创新型企业流动,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支持科技人员与企业加强合作,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来我市创办创新型企业,鼓励国内大学毕业生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自主创业;支持科技人员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
  
    (十三)加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组织领导。设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主任,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十四)加强天使投资行为审核管理。获得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其投资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天使投资机构(人)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其投资行为须报经审核;天使投资机构(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未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其投资行为须经备案。建立健全天使投资诚信体系。
  
    (十五)加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考核。遵循天使投资的市场规律,建立特殊风险容忍机制,建立以引导基金带动天使投资资金额、天使资金投向企业家数为主要指标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体系。将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十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把天使投资人才和团队优先纳入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计划。鼓励天使投资机构面向海内外招揽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天使投资人才。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对天使投资和科技创新创业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投资实业、投资科技、投资创业、投资人才的投资理念,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建立适宜于天使投资发展的信用环境。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