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项目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智慧城市应用示范项目管理,根据《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项目,主要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城市项目的示范推广。 第三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智慧城市应用示范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范围: 1.已列入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要求项目的申报单位已被列入市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单位(原则上当年列入除外),已按照试点申报材料所述计划完成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在试点期间,能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积极配合试点的各项工作,且项目应用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创新性和典型代表意义、具有推广示范价值。以前已获得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再补助。 2.列入国家级或省级行业信息化试点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向市智慧办上报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市属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智慧办上报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组织验收评定 第六条 市智慧办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评定,市智慧办、市财政局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对各县(市)区项目,县(市)区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验收申请材料: 1.智慧城市应用示范项目补助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材料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及应用情况、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思路等。 5.项目获奖证书(市级以上奖项)。 项目验收资料电子稿一份,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所有资料必须制成A4纸规格,表格须与所附资料装订成一册。 第八条 验收评定程序如下: (一)查阅:查阅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 (二)现场查验: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入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证据要充分。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四)评价:对照审问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和判断,对项目的实施、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对验收内容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或缺乏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暂不作结论性评价。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完毕,由市智慧办和市财政局做出的验收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该年度智慧城市示范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对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应用效果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智慧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 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资助失效
- 宁波市企业软件研发项目资助失效
- 余姚市信息化补助项目失效
- 宁波市软件骨干企业认定失效
- 宁波市新落户软件企业提升规模失效
- 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技术失效
- 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引进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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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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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资失效
- 宁波市企业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资失效
- 慈溪市两化融合项目资助失效
- 鄞州区市级“3315电商计划失效
- 鄞州区市级“3315电商计划失效
- 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失效
- 宁波市软件企业自建公共服务平失效
- 宁波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失效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电失效
- 宁波市企业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资申报中
- 镇海区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申报中
- 宁波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申报中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产业化环境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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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化云服务待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