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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种子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余政发(2013)51号
信息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8/4 21:45:00 点击量: 3902

 

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种子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扶持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带团队等形式来姚创业,实现技术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推动余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余党〔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在余姚创办符合产业导向、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且该人才在企业内所占股份不少于30%。高层次人才标准为:中科院、工程院“两院”院士;国家、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和宁波市“3315计划”入选者及符合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条件的海外归国人员。

 

    优先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与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装备、生物医药及其他新兴产业的产业化项目。

 

    二、资助项目入选程序

 

    1.专家评审:申请人提交创业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和市场前景、项目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项目支撑条件、项目的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存在的风险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详细评审意见。

 

    专家组构成:建立由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和国内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项目评审时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5-7人组成。

 

    2.部门会审:由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综合余姚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的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分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简称“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创业种子资金(简称“种子资金”)和高层次人才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

 

    (一)扶持资金

 

    1.项目确定入选后,给予500万元额度的扶持资金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2.扶持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

 

    3.拨付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一半。

 

    (二)种子资金

 

    1.项目确定入选后,给予500万元额度的种子资金支持,资金由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

 

    2.扶持资金下拨一年后,通过相关部门中期审核的,下拨种子资金;

 

    3.到位的种子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一半。

 

    (三)贴息资金

 

    申请单位发生银行贷款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利息补贴,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申请之日计),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四、其他

 

    1.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500万元,否则不予支持。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增资的,扶持资金和种子资金按额度可补差。补差申请时应提供相关增资证明材料。

 

    2.扶持资金下拨前企业应与落户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提交经费用款计划表、用款承诺书、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

 

    3.种子资金下拨前企业应提交经费用款计划表、用款承诺书,同时须签订偿还承诺书,并在3年内归还本金,时间按经费拨付之日起计算。

 

    4.企业获得种子资金后,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的特殊项目,申请人可提交相关报告,经市政府批准,适当延长偿还期,最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

 

    5.贷款贴息每年在4月和10月分二批下拨,申请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提供《余姚市创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单据。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6.申请人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全部予以追回,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本市级各类资金资助的资格。

 

    7.扶持资金和种子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单独建立财务科目,不得挪作它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科技局不定期对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或资金开支不规范的,有权收回或中止未下拨的经费。

 

    8.特别重大或引领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9.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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