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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工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余经发(2013)2号
信息来源: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查丽花 发布于 2013/8/4 22:00:00 点击量: 9733

 

 

 

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工业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3]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一)奖励范围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余姚市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二)奖励内容


  技术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的产业类别、技术含量、投资大小、设备占比、土地集约利用等情况,评定A、B、C、D四个类别,分别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8%、6%、4.5%、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建设期要求: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三)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1、申报


  由各地工贸办(局)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度12月15日之前。


  2、评审


  12月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布技术改造项目A、B、C、D四个类别名单。


  3、竣工验收


  已竣工项目企业在当年12月15日至30日上报竣工验收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资金安排按“先申报、先安排”原则执行。


  (四)申报及竣工验收材料


  1、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工贸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

下列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属地工贸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申请竣工验收


  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工贸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格式可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www.yyjj.gov.cn上下载和查询),经属地工贸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参照样式)


  (2)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4)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相关说明


  1、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吊车、冷却塔、空压机、模具等),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


  2、项目评审A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数的20%,D类项目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


  3、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且发票时间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


  4、对列入宁波市的重点技改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研发生产省级、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获得上级奖励政策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每个技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相关费用在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奖励内容


  1、对年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0%—15% 、15%以上部分,分档给予20%、50%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并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


  (二)申报要求


  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前填写《申请表》,并附下列相关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申报前两年国、地税纳税证明。


  (2)兼并企业需附市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在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中,根据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纳税、亩均利润、单位电耗税收为衡量指标,采取综合评定方式,确定10家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定方式采用打分制,分别以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纳税、亩均利润、单位电耗税收第一名的企业为基准,赋予100分,其余企业按比例赋分,四项指标满分为400分,以得分多少确定入围企业。


  2、对新获得浙江省“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宁波市“成长之星”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在2012年底前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转为企业的,自转为企业的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4、对由“规下”转为“规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5、对新认定为宁波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已经评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对每新引进1家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每新孵化(规下转规上)1家企业给予6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入驻市政府认定的小微企业集聚区的小微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6、对新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根据宁波市经信委新产品试产公布文件,每只奖励0.2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新产品试产项目奖励不超过10项。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的,每只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7、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除个体户转企业的外,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个体户

转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商余姚分局。


  2、新产品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20日前由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产品须提供测试报告,宁波级优秀新产品、重点工业新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须提供认定文件)。


  四、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老字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80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3、对主持起草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参与起草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质监局、工商余姚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奖励内容


  1、对取得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运作规范、年检合格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0.6%的补助,为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日平均100万及以上的再给予0.1%的补助,日平均100万以下的给予0.08%的补助。


  2、对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超上年增长20%以内部分、20%-50%部分、50%以上部分分别再给予0.6%、0.8%和1%的补助。


  3、对开办之日起3年内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单个融资担保公司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公司于次年2月份填写《申请表》,并附《担保企业清单》等相关资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担保责任余额计算范围须是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服务的额度,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10%,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不计算在内。


  为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需附市帮扶办证明。


  六、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


  (一)奖励内容


  1、对成功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CAD\CAM)等信息化手段,且软件(不包括工业自动化设备的软件)单体投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且形成信息化系统集成的项目,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认定,软件按财务投入数(软件财务数不包括服务费和实施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已享受过市技改等其他奖励政策的,按信息化标准补差奖励。已获得信息化项目补助的企业两年内不再享受补助。


  2、对新列入宁波市智慧城市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按1%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由市经信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按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 50%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3、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当年在全市企业中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单位奖励30万元。


  4、当年度新评为宁波级、省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5、对市级专业行业协会实行年度考核评优,从中推选8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每家奖励5万元。


  (二)申报要求



  1、除市长质量奖外,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前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


  2、新列入宁波市智慧城市试点企业奖励以宁波智慧办下达文件为依据。


  3、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上规模奖励须提供具有登记备案证书的软件产品年度销售发票复印件。


  4、市长质量奖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质监局。


  七、鼓励实施节能降耗


  (一)奖励内容


  1、对列入余姚市和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分档给予5万元和1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2、对符合宁波及以上节能产品导向目录,年销售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和2000万以上的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3、对节能设备(含自制设备)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在1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助300元,年节水量达到2万吨(含)以上项目,每节水1000吨补助40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对技术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能源资源利用项目,按实际技术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对超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且较上年降低8%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3万元。


  6、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


  7、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开展电平衡测试工作,经审核验收达标,给企业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对年耗能500吨标煤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能效评估(含固定资产节能后评估)和节能监测,给企业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8、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中旬前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合同、发票等,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节能量的测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八、鼓励模具行业转型升级

 


  (一)奖励及补贴内容

 


  1、当年模具产品纳税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且不低于上年度销售额的模具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经中国模协技术委员会评定,获得国家精模一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4万元;获得精模二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3万元;获得精模三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2万元。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评定为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模具奖励参照上条执行。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模具每副奖励10万元。


  3、在全市各模具企业生产的大型、多层、多腔、多色、精密等模具中评选出40副以内优质特色模具,给予每副1.5万元奖励。


  4、引进先进制模设备,单台金额在100(含)—200万元、200(含)—400万元、400万元(含)以上的(上述设备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分别按设备额的8%、10%、12%给予补贴。


  5、年内使用模具标准件(包括热流道)在150(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奖励。


  6、企业新实施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制造)集成系统,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新实施CAD/CAM/CAE(计算机辅助工程)集成系统,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引进ERP(企业资源计划)等管理软件且投入额在20万元(含)以上,实施管理系统化并且在行业内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7、企业当年出口模具产品在20(含)—50万美元、50(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分别奖励4分、6分、8分人民币。


  8、企业参加国外模具展并设有标准展位的,经行业协会认定,给予2万元展位费补助;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模具展览会的每个展位给予50%补助,每个摊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市模协组织行业内企业以余姚模具形象集体参加国内(国际)模具展览会且每次参展企业在25家或展位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给予7万元的布展经费补助。


  9、积极支持、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国内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举办模具设计等培训班或专题讲座,对行业协会组织专题讲座,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奖励及补贴程序

 


  1、除国家政策外,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要求在余姚注册纳税并独立核算,对单独模具企业,当年纳税商品模销售收入应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对非单独模具企业,当年纳税商品模销售收入应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或商品模具销售收入占全年企业模具销售收入的80%(含)以上。



  2、凡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可在余姚市模具工业协会网站(网址:www.yymox.com)下载相关表格,如实填报后,由市模具工业协会审核,报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核批后兑现。


  九、有关说明

 


  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新注册3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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