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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慈政发(2013)65号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3/9/18 12:14:00 点击量: 5124

 

 

    四、资金管理
  

    (一)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的总体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与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之间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实行分账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杭州湾新区按比例负担)。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
  

    本通知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先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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