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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810实力工程”企业认定和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技改(2013)237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于 2013/10/28 10:22:00 点击量: 4758

 

宁波市“810实力工程”企业认定和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47号)精神,为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体、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要求,每年从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动态选择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810实力工程”企业,通过引导和扶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努力使“810实力工程”企业真正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排头兵、产业的带动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上年销售收入在该产业中居于我市前15位,其中属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且增速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


    (三)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近两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纳税、劳动、知识产权、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由市经信委发布申报信息;企业向属地工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


    第五条 市经信委受理后,按行业委托工作团队组织专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建议名单。


    第六条 建议名单报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市经信委网站(www.nbec.gov.cn)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每年认定一次“810实力工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鼓励做大做强实力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列入“810实力工程”企业从第一次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可享受专项奖励政策,即按其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环比增长的50%,按市、县二级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其中市级负担部分在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优先安排“810实力工程”企业实施项目的水、电、通讯以及污水(污泥)集中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810实力工程”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810实力工程”企业按《关于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甬价管〔2012〕121号)规定享受差别水价优惠政策。


    第五章 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条  认定为“810实力工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企业上2年度缴纳税收情况报属地工业主管单位及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文下达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部分,各县(市)区级奖励资金由各地财政按照文件精神及时下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把当地的“810实力工程”企业作为扶持重点,统一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引导,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和长效服务机制,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要素资源向“810实力工程”企业倾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每年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培育扶持本地区“810实力工程”企业情况进行考评,重点评价各地贯彻落实政策情况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等,同时把考评成绩纳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中。


    第十四条 对已享受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810实力工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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