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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两办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办财函(2014)155号
信息来源:商务部 发布于 2014/4/25 2:08:00 点击量: 52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改善中小企业商贸服务环境,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门支出,对商贸服务项目进行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服务平台或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信息咨询、管理提升、电子商务、市场开拓、融资对接、创业辅导、集采分销、商业特许经营、品牌建设等服务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2014年度重点展会,即商务部主办展会(见附2-7)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4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的通知》所列展会,办展机构减收或免收中小企业的展位费予以补助。展位费包括参展商对所租赁展位光地以及所需展具支付的费用,所需展具补贴费用不超过租赁展位光地所需费用。申请补助资金的展会,参展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40%,对参展中小企业的减收比例不低于30%(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或以中小企业为风险方的企业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且单笔保费费率在0.3%-0.2%之间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1%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单笔保费费率低于0.2%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2%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采取增量奖励方式,保费费率不超过0.3%的前述业务,给予保险机构同期业务增长额0.1%的增量奖励。每个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获得的上述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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