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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府办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4)61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于 2014/4/28 1:27:00 点击量: 7666

 

    三、创新渠道,多方式满足重大项目建设的融资需求

 

    (五)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各地、各相关部门、项目投融资主体要注重筹资来源、期限结构的优化组合,在各类金融市场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融资,增加长期性、资本性资金来源,改善财务结构和流动性,增强项目资金保障的冗余度和回旋余地。在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规模同时,要积极探索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新兴市场进行融资;在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公司债等传统债务工具融资规模的同时,推动私募债、市政债、资产支持票据、城投债等创新型融资工具的利用。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主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有效帮扶破解上市障碍,降低成本,引导并推动其到境内外市场上市。对于已拥有上市公司平台的重大项目建设主体,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探索优先股试点,开展多样化的股权融资。

 

    (六)争取保险资金直接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重大项目融资主体要充分认识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强、融资成本相对合理的优势,主动加强与保险投资管理机构的沟通合作,按照保险资金投资的特点和要求,做好项目包装,落实还款来源、增信条件等事项,扩大保险资金的引进和运用,以优化融资结构和提升项目持续建设能力。全市各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强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的政策研究,对符合保险公司投资条件的重大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加强与总公司的联系,积极推荐项目。鼓励支持各类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不动产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七)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简政放权,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激发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不断拓宽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通道,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控股、并购重组、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八)着力扩大其他融资途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在建重大项目的各类资产,并通过直接融资租赁为项目业主购置设备提供融资支持;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债券信托、股权信托、项目信托等方式扩充融资渠道,加大重大项目信托融资力度;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方式。

 

    四、加强协作,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良好金融保障氛围

 

    (九)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要建立重大项目融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制定相关措施,定期分析研究融资形势,确保重大项目按期推进。要及时掌握重大项目融资进展情况,跟踪协调解决重大项目融资中遇到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把服务重大项目摆在突出的位置,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报送融资进展情况。

 

    (十)强化银企对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搭建重大项目和金融机构交流合作的平台,设立统一的融资需求信息发布与项目信息咨询平台,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和及时共享。

 

    (十一)做好项目资金平衡与风险监控。各重大项目融资主体要做细做实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制订资金平衡计划,落实好资本金与还款来源,及时向金融机构披露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资金融得到、转得动、还得起。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力度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符合重大项目特点的统计监测数据库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后检查和风险预警,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建立重大项目融资督查考核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激励引导与考核,把金融机构支持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建设的绩效与财政资源分配、政府购买金融服务挂钩,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市级金融主管部门要将金融机构重大项目融资考核纳入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的内容。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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