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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4)29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4/28 10:16:00 点击量: 14123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条件。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

 

    (二)落实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转付国家、省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级补贴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拨付。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统筹推进

 

    (一)成立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宁波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贸易局、市旅游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其中,市经信委主要负责光伏产业政策的制订、产业扶持、实施项目补贴等工作,推动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指标落实、项目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和项目跟踪协调等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光伏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科研攻关项目和研发机构的扶持工作;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制定光伏建筑屋顶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与规范;宁波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按规定结算补贴资金和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国家补贴资金和市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结算;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二)光伏发电电量纳入节能工作评价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等文件要求,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光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五)统筹扶持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调剂统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确保市级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中,2014年市级光伏发电补贴资金以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调剂解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办法,否则不予享受市级扶持政策。

 

    附件:宁波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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