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虚报、冒领、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相关补助资金,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被通报处理或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1〕2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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