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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3)38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19 22:48:00 点击量: 2215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为鼓励创业,市政府于2012年底出台了《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其中对2012年起新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给予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为切实发挥政策扶持创业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有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注销或因不申请办理验照而被吊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登记的,其创业者不属于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二、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享受期间的月平均纳税额须达到500元(含)以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请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1次,每个创业者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且继续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之前已享受期限与此后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四、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对拟享受对象进行公示。工商部门要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受理名单等信息提供核对条件。税务部门要向纳税主体出具完税证明。

 

    五、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工商、税务部门的配合下,抓紧核实之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情况,并将核实结果和申请要求及时告知相关个体工商户。

 

    六、对有举报的,人力社保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做到受理一例查实一例。对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1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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