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实施减征过程中,要公开本次社保费减征的范围对象、减征内容、减征额度和相关操作办法等信息,做到公开公平。
(二)各级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司其职,合力做好减征企业的筛选、确认和减征数据的提交。各级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核对复查工作。
(三)做好减征实施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市)的减征实施工作应在每年的8月10日前分别上报市人社、财政和地税部门。同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报告。
附件: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3年度新上规模小微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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