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海县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3)22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4:05:00 点击量: 66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年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

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公共实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六)贷款贴息(包括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项目内容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县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县级统筹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县级统筹区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招用本县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满1年,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四)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县级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