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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社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5:37:00 点击量: 1123

 

    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现就宁海县单位招用就业由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制订本实施细

 

    一、申报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少于单位当年平均参保人数1.5%。

 

    5、就业人员必须跟同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肉、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

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不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申报材料

 

    1、《宁海县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宁海县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单位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社会保险缴费和就业登记书面依据。

 

    4、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

 

    5、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享受期限和享受丹份核定

 

    1、社保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保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在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1、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20日至7月27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20日至1月27日(休息日顺延)。

 

    2、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初审,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报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其他说明

 

    1、社保补贴在同一个享受限期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2、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3、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享受上述促进就业政策期间,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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