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宁海县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补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申报对象是指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就业登记。
(二)至申报年度,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在我县履行缴费义务。
(三)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1.5%)。
三、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1、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20日至2月15日(休息日顺延)。
2、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初审,县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减员人数和减员比例进行查询和核对。将本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补黠条件的申报单位、平均参保人数、减员人数、补贴金额通过当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夭。然后汇总报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报材料
1、《宁海县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和就业登记书面依据。
5、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最大减员人数,按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1.5%后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三)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在民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
(四)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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