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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社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5:56:00 点击量: 1248

 

    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现就宁海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制订本实拖细则。

 

    一、申报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对招用户籍在县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女满40至50周岁、男满50至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和经县级以上宙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村民。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申请材料

 

    1、《宁海县企业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宁海县企业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就业登记证明。

 

    4、乡镇(街道)出具的被征地人员身份证明。

 

    5、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1、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20日至7月27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20日至1月27(休息日顺延)。

 

    2、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初审,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报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享受期限

 

    1、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保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2、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军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七、其他说明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同一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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